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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9-12 18:4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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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5日


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区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降低成本、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确 定。
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项 目
水 田
旱 地
蔬菜基地
鱼 塘
园 地
林 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698
1326.04
6014
6055.62
0
土 地
补偿费
补偿
倍数
10
8
8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0
补偿
金额
16980
10608.32
48112
20376
0
安置
补助费
补偿
倍数
20
20
6
5
0
补偿
金额
33960
26520.8
36084
30278.1
0
青苗补偿费
849
663
1503.5
小计
51789
37792.12
85699.5
50654.1
征地补偿标准
51800
38000
85700
50700
27000
12400
备 注
原已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仍种植且连片50亩,连续种植3年以上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旱地663元/亩、蔬菜基地1503.5元/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种植水稻的,另行给予奖励15000元—20000元/亩。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四)苗(花)圃补偿标准
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8000—10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予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0000—40000元/亩,平均直径12.1㎝—20㎝的补偿40000—50000元/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0000—65000元/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5000—80000元/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元/亩。鱼塘一般全面积征收。因道路建设未带征的,应补偿鱼苗损失费、施工期间未能正常经营的鱼塘租金。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元/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元/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寄放,并给予适度存放费和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梅江区坟墓补偿标准表》。
(六)禽畜的迁移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在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镇(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积13%计算留用地面积;留用地不足10亩,或者该村民小组无符合规划土地可安排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
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以评估价值由各村民小组优先按近似价值购买。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表一:
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果木种类
补偿标准
按面积补偿
(元/亩)
按棵补偿
(元/棵)
1
大荔枝
33000—48000
1100—1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2
中荔枝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20—30厘米
3
小荔枝
6600—16500
220—550
主杆直径10—20厘米
1800—6600
60—220
主杆直径10厘米以下,已挂果
4
幼荔枝
450—1800
15—60
人工种植,未挂果
5
特大龙眼
3300—4500
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
6
大龙眼
33000—60000
1100—2300
主杆直径25—40厘米
7
中龙眼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8
小龙眼
6900—16500
230—55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1800—6900
60—230
主杆直径5—10厘米
9
幼龙眼
450—1800
25—6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5—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10
大柚树
12000—15000
400—50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11
中柚树
9000—12000
300—400
主杆直径20—25厘米
6000—9000
200—300
主杆直径15—20厘米
12
小柚树
1500—6000
100—20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50—100
主杆直径5—10厘米
13
幼柚树
300—1500
20—5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0—2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4
大黄皮、沙梨
13500—16500
450—55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5
中黄皮、沙梨
9900—13500
330—45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16
小黄皮、沙梨
5100—9900
170—330
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
17
幼黄皮、沙梨
450—5100
15—17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8
大柿子、板栗、芒果
500—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9
中柿子、板栗、芒果
400—500
主杆直径15—29厘米
20
小柿子、板栗、芒果
200—4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1
幼柿子、板栗、芒果
15—2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22
大柑桔、脐橙、椪柑
200
树高150厘米以上
23
中柑桔、脐橙、椪柑
150
树高100—150厘米
24
小柑桔、脐橙、椪柑
120
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
25
幼柑桔、脐橙、椪柑
15
人工种植,未挂果
26
大枇杷
250—35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27
中枇杷
120—25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28
小枇杷
35—12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9
幼枇杷
10—3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0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220—330
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
31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110—220
主杆直径12—20厘米
32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60—110
主杆直径8—12厘米
25—6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33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10—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4
大杨桃、橄榄
670—11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35
中杨桃、橄榄
340—67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36
小杨桃、橄榄
110—34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37
幼杨桃、橄榄
15—110
人工种植,未挂果
38
蕉树
5—8
树高100厘米以上(其中已挂果的每株20元)
39
麻竹、苗竹(毛竹)
4
竹高400厘米以上
40
黄竹、泥竹、东竹
0.8—1.5
竹高400厘米以上
41
大苦楝树
10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2
中苦楝树
50—10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3
小苦楝树
20—50
主杆直径4—8厘米
44
大按树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5
中按树
5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6
小按树
5—20
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
47
大桐子树
8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8
中桐子树
4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9
小桐子树
2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0
大番石榴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51
中番石榴
10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52
小番石榴
20—5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3
幼火龙果
20—150
未挂果
54
大、中火龙果
150—200
已挂果
55
幼葡萄
15—100
未挂果
56
大、中葡萄
100—150
已挂果
57
大、中百香果
100—150
已挂果
58
幼百香果
20—1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株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株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


梅江区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
单价:元/株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H≤50
1.0
(干高)
H≤60
≤15
红继木
P 20
1.0
H51-200
6.0
H61-80
22.0
P20-25
2.2
φ 3.9
30
H81-100
40.0
P26-30
3.8
φ4-4.9
50.0
H101-130
60.0
P31-35
6.2
φ5-5.9
60.0
H131-160
75.0
P36-45
9.8
φ6-6.9
70.0
H161-180
95.0
P46-60
15.0
φ7-7.9
80.0
H181-200
120.0
P61-80
45.0
φ8-8.9
100.0
H201-230
150.0
P81-100
85.0
φ9-9.9
200.0
H231-250
190.0
P101-120
130.0
φ10-11.9
300.0
H251-300
300.0
P121-130
150.0
φ12-14.9
400.0
φ 2
30
P131-150
190.0
φ15-19.9
600.0
φ2-2.9
40.0
P151-160
220.0
φ≥20
≥1000
φ3-3.9
60.0
P161-180
260.0
φ 2
30
φ4-4.9
80.0
P181-200
300.0
φ2-2.9
80.0
φ5-5.9
140.0
P 25
2.5
φ3-3.9
150.0
φ6-6.9
380.0
P25-30
3.8
φ4-4.9
300.0
φ7-7.9
500.0
P31-40
7.2
φ5-5.9
800.0
φ8-8.9
750.0
P41-50
12.0
φ6-7.9
1600.0
φ9-9.9
1200.0
P51-60
18.0
φ8-9.9
3600.0
φ10-11.9
1700.0
P61-70
35.0
φ10-11.9
5200.0
φ 2
5
P71-80
55.0
φ12-12.9
7200.0
φ2-2.9
10.0
P81-100
90.0
φ 2
15
φ3-3.9
15.0
P101-120
110.0
φ2-2.9
30.0
φ4-4.9
30.0
P121-140
150.0
φ3-3.9
55.0
φ5-5.9
50.0
( 假植苗 )
φ 4
30
φ4-4.9
160.0
φ6-6.9
80.0
φ4-4.9
40-45
φ5-5.9
320.0
φ7-7.9
180.0
φ6-6.9
85-90
φ6-6.9
600.0
φ8-8.9
280.0
φ8-9.9
140-160
φ7-7.9
960.0
φ9-10.9
400.0
φ10-11.9
290-320
φ8-8.9
1200.0
φ11-12.9
800.0
φ12-13.9
480-520
φ9-9.9
1650.0
φ13-14.9
1700.0
φ14-17.9
1100-1350
φ10-11.9
2200.0
φ15-15.9
2700.0
φ18-20.9
2500-2700
φ12-14.9
2800.0
φ16-17.9
3200.0
φ21-23
3000-4000
φ15-17.9
3600.0
φ18-19.9
4500.0
P 10
1
φ≥18
≥4500
φ20-21.9
5600.0
P10-15
1.2
夹竹桃
H 80
3
φ22-25
7000.0
P16-20
1.7
H80-100
4.0
P 20
1.0
P21-25
2.2
H101-130
7.5
P20-30
2.0
P26-30
3.5
H131-160
15.0
P31-40
6.5
P31-40
7.0
H161-200
35.0
P41-45
9.5
P41-50
12.0
H201-230
68.0
P46-60
14.0
P51-60
25.0
栀子花
H 20
1
P61-80
38.0
P61-80
55.0
H20-25
1.5
P81-100
65.0
P81-100
70.0
H26-30
2.5
P101-120
90.0
P 30
1.0
H31-35
6.5
P121-130
140.0
P31-40
2.2
D 2
15
P131-150
250.0
P41-50
4.5
D2-2.9
25.0
P151-170
300.0
P51-60
9.0
D3-3.9
65.0
P171-200
400.0
P61-70
15.0
D4-4.9
170.0
P201-230
550.0
P71-80
20.0
D5-5.9
280.0
P231-250
700.0
P81-100
35.0
D6-6.9
400.0
椿
φ 3
5
P101-130
50.0
D7-7.9
500.0
φ3-4
10.0
H 120
30
D≥8
500
φ4-5
20.0
H120-130
40
φ 2
5
φ5-6
40.0
H131-150
100
φ2-2.9
10.0
φ6-7
100.0
H151-200
200
φ3-3.9
20.0
φ7-8
200.0
H≥201
200
φ4-4.9
30.0
椿
φ8-10
320.0
H 50
8
φ5-5.9
50.0
白玉兰
φ 2
8
H50-60
12.0
φ6-6.9
120.0
φ2-2.9
15.0
H61-80
35.0
φ7-7.9
180.0
φ3-3.9
50.0
H81-100
95.0
φ8-8.9
260.0
φ4-4.9
80.0
H101-120
180.0
φ9-9.9
580.0
φ5-5.9
200.0
H121-150
600.0
φ10-10.9
820.0
φ6-6.9
380.0
H151-180
880.0
φ11-11.9
1200.0
φ7-7.9
750.0
H181-200
1260.0
φ12-12.9
1600.0
φ8-8.9
1050.0
H201-300
1400.0
φ13-13.9
2500.0
φ9-10.9
1200.0
P 20
1.8
φ14-14.9
5000.0
φ11-12.9
1500.0
P20-30
2.2
H 80
5
φ13-15
1960.0
P31-40
6.0
H80-100
10.0
H 80
5
P41-50
9.5
H101-160
60.0
H80-100
8.0
P51-60
15.0
H161-200
140.0
H101-130
15.0
P61-70
35.0
H201-250
260.0
H131-160
45.0
P71-80
70.0
紫玉兰
D 3
30
H161-200
85.0
P81-100
160.0
D3
50.0
H201-250
160.0
P101-120
280.0
D4
80.0
D 2
10
P121-130
400.0
D5
140.0
D2-2.9
20.0
P131-140
460.0
D6
250.0
D3-3.9
40.0
P141-160
650.0
D7
850.0
D4-4.9
100.0
φ 2
8.0
D8
1250.0
D5-5.9
300.0
φ2-2.9
12.0
D9
1500.0
D6-6.9
520.0
φ3-3.9
18.0
D10
1800.0
D7-7.9
900.0
φ4-4.9
50.0
D11
2300.0
D8-8.9
1550.0
φ5-5.9
90.0
D12
2800.0
D9-9.9
1900.0
φ6-6.9
130.0
P 40
10
D10-11.9
3100.0
φ7-7.9
180.0
P40-50
15.0
D12
4300.0
φ9-9.9
280.0
P51-70
40.0
φ 5
40
φ10-12
350.0
P71-100
90.0
φ5-5.9
60.0
φ 2
10.0
P101-150
120.0
φ6-6.9
100.0
φ2-2.9
15.0
P151-180
180.0
φ7-7.9
280.0
φ3-3.9
25.0
3 分枝以下
2.0
φ8-8.9
320.0
φ4-4.9
50.0
3-4 分枝
3.0
φ9-9.9
500.0
φ5-5.9
90.0
5-7 分枝
5.0
φ10-14.9
800.0
φ6-6.9
130.0
8 分枝以上
8.0
φ15-17.9
1200.0
φ7-7.9
200.0
木芙蓉
H 60
2
φ18-19.9
1800.0
φ9-9.9
280.0
H60-80
3.0
φ20-21.9
2500.0
φ10-12
350.0
H81-100
4.5
φ22
2800.0
φ 2
6.0
H101-120
12.0
一年生
1.5
φ2-2.9
8.0
H121-140
30.0
二年生
2.5
φ3-3.9
30.0
H141-160
55.0
三年生
4.5
φ4-4.9
60.0
H161-180
85.0
多年生
6.0
φ5-5.9
90.0
佛肚竹
H 30
20
常春藤
一年生
2.0
φ6-6.9
170.0
H30-40
35.0
二年生
3.0
φ7-7.9
240.0
H41-60
60.0
三年生
5.0
φ8-8.9
380.0
H 60
60
多年生
7.0
φ9-10.9
500.0
罗汉松
φ 3
80
爬墙虎
一、二年生
1.4
φ11-13.9
680.0
φ3-4.9
90-110
三年生
2.8
φ14-14.9
1000.0
φ5-6.9
400-480
多年生
3.8
φ15-17.9
1200.0
φ7-8.9
700-900
H20-30
0.7-0.8
φ18-19.9
1500.0
φ9-10.9
2700-3000
红花荷
H20
1.0
φ≥20
≥2000
P 20
1.5
黄花梨
H20-50
1-1.5
φ 15
80
P20-25
1.8-2.2
蓝花楹
φ 6
150
加拿利
φ 25
400
P26-30
3-4.5
φ6-7
280-360
φ25-40
550
P31-40
8-9
φ8-9
480-650
φ41-50
1100
P41-60
30-40
φ10-11
800-1200
φ51-60
1800
P61-80
130-140
φ12-13
1300-1700
φ61-80
5500
P81-100
250-300
φ14-15
1800-2200
南洋杉
H 150
50
老人葵
(脱干)
H 30
50
φ 5
180
H150-180
70-80
H30-40
70-90
φ5-5.9
240
H181-200
180-210
H41-60
100-150
φ6-9.9
350
H201-300
290-310
H61-80
250-380
φ10-11.9
2200
广玉兰
φ 3
3
H81-100
1300-1800
φ12-14.9
2500
φ3-4.9
5
H101-200
2000-3000
φ15-19.9
3200
φ5-7.9
25
鱼尾葵
H 100
80
φ20
6500
φ8-9.9
200
H100-150
90-120
H30
1.5
φ10-11.9
500
H151-200
240-280
黑木相
H20
1.3
φ12-14.9
850
H201-250
350-450
红花荷
H30
1
φ15-17.9
2200
H251-300
500-650
H60
20
φ18-19.9
3400
H301-350
700-900
印度黄檀
H60
20
φ20-24.9
3800
H351-400
1400-1800
H20
3
φ25-29.9
4500
假槟榔
H 100
70
6
φ≥30
≥6500
H100-150
100-130
H30
0.9
小叶榄
φ 3
70
H151-200
200-240
H30
0.7
φ3-5.9
100
H201-250
400-500
铁冬青
H20
1
φ6-7.9
200
H251-300
650-850
发财树
H20-40
1.3-1.5
φ8-10.9
500
红豆杉
φ 8
800
九里香
H20
1
φ11-12.9
750
φ8-9.9
1000
H30
0.7
φ13-15
1000
φ10-14.9
1500.0
桃花心木
φ 1
5
φ 2
30
φ≥15
≥6500
φ1-2.9
30
φ2-3.9
60
炮仗花
一年生
5
φ3-4.9
80
φ4-5.9
100
二年生
10
φ5-6.9
130
φ≥6
≥200
三年生
20
φ7-8.9
200
φ 3
80
多年生
40
φ9-10.9
250
φ3-4.9
100
木棉
(美丽异木棉)
φ 1
5
φ11-12.9
300
φ5-6.9
160
φ1-2.9
10
φ13-14.9
350
φ7-8.9
230
φ3-4.9
50
φ≥15
≥400
φ9-10.9
350
φ5-6.9
100
海南蒲
φ 1
5
φ≥11
400
φ7-8.9
200
φ1-2.9
30
鸡冠刺
φ 2
30
φ9-10.9
350
φ3-4.9
80
φ2-3.9
50
φ11-12.9
500
φ5-6.9
130
φ4-5.9
80
φ13-14.9
700
φ7-8.9
200
φ≥6
100
φ≥15
≥800
φ9-10.9
250
鸡蛋花
H 20
15
盆架子
φ 1
5
φ11-12.9
300
H21-40
30
φ2-2.9
20
φ13-14.9
350
H41-60
35
φ3-4.9
50
φ≥15
≥400
H61-80
40
φ5-6.9
100
H 150
250
H81-100
45
φ7-8.9
170
H150-200
320
H 100
45
φ9-10.9
250
H201-250
420
水蒲桃
H20
0.7
φ11-12.9
300
H251-300
560
马樱丹
P40
7
φ13-14.9
360
H301-350
680
兰花 ( 普通 )
10 万元
φ≥15
≥500
H351-400
980
兰花 ( 标准 )
12 万元
H30-50
50-60
φ15-19.9
120.0
二年生
3.0
φ20-24.9
220.0
三年生
5.0
φ≥25
≥400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
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


表三:
梅江区坟墓补偿标准表
名称
单 位
准(元)
存放费
骨灰存放费
元/个
3000
搬迁
补偿费
有石碑墓堂
元/座
3500,每增加一灵位加1000
无石碑灰坟
元/座
2500
元/座
2000
元/座
1500
纪念碑
元/座
1800—2000
金箱头
元/座
800—1000
金埕
元/只
500
表四: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0年修订调整)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单位:万元/公顷
地 区
类 别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一类
128.70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
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
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
60.75
18.00
六类
52.65
(3.51万元/亩)
40.50
(2.7万元/亩)
18.60
(1.24万元/亩)
54.70
(3.65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七类
47.45
(3.16万元/亩)
36.50
(2.43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49.30
(3.29万元/亩)
14.60
(0.97万元/亩)
八类
40.30
(2.69万元/亩)
31.00
(2.07万元/亩)
14.85
(0.99万元/亩)
41.85
(2.79万元/亩)
12.40
(0.83万元/亩)
九类
33.15
(2.21万元/亩)
25.50
(1.7万元/亩)
12.15
(0.81万元/亩)
34.40
(2.29万元/亩)
10.20
(0.68万元/亩)
十类
30.20
(2.01万元/亩)
23.25
(1.55万元/亩)
10.80
(0.72万元/亩)
31.40
(2.09万元/亩)
9.30
(0.62万元/亩)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


办法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的,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定安置房建设位置,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沿街的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剩余商铺允许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商业用房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2008年6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四、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小区内的临时搭建物给予适当补偿,个人种植的果苗木参照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五、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六、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在安置住宅用房规划设计出来以后,允许给被征收人一次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机会。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除外)、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祖屋祠堂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先由评估机构评出价值,原则上在安置区内统一安置。
(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八、奖励办法
(一)凡在规定时间(以各项目规定时间为准)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100—200元/㎡。凡在规定时间(以各项目规定时间为准)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征收房屋和商业用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或商业用房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九、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执行。
十、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抄送:区委各单位,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201291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