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征地公告 关于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关于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2-27 18:33:06   浏览:-
字号: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推进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的决定精神(梅市府办会函〔2011〕143号和梅市发改资〔2011〕25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用途: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建设。
  二、征收范围: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全长8公里,起点为梅江区月梅,途经嘉应学院、梅州卷烟厂、五里亭、国道206线平交路口、城西职业中学、锭子桥,路基宽度40米(详细界址以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环城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五、征收实施期限: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4月28日。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在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有关部门必须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梅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布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