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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征地公告 房屋征收告知书(江南新城)
房屋征收告知书(江南新城)
来源:本网   时间:2012-07-19 18:14: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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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展城区发展腹地,完善城市产业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打造特色宜居城乡示范区、幸福导向型产业集聚区和客家文化展示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梅州城区江南新区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北起丽都中路,南至广梅汕铁路线,东以梅江为界,西至G206国道及农科所周边。
  二、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四、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和方式参照《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按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自本告知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应当在2012年8月5日之前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如无法选定则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向征收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发布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