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客家菜师傅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来源:梅州人社  时间:2019-09-12 10:22: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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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

对象

条件

标准

期限

一次性创业资助

1.返乡下乡创业人员:①在本市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创业者户籍不受限制;②本市户籍且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本市创业的劳动者(无论企业在乡镇注册),要求创业者具有梅州市户籍;
2.
在乡镇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3.
重点扶持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常6个月以上的。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

1万元

一次性

租金补贴

1.在乡镇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

2. 重点扶持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时间3年内)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按每年最高4000元据实进行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累计不超过3



补贴项目

对象

条件

标准

期限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

2.其他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时间3年内)。

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个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

2.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内的其他创业主体。

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且未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 2.有具体经营项目。3.已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补贴项目

对象

条件

标准

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

小微企业

1.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创业孵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

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并按所签订协议和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且孵化成功的创业孵化基地。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计算。

一次性

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机构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本市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1000/

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项目

对象

条件

标准

期限

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②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本人及与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其本人和其所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最长不超过3年。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

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项目

对象

条件

标准

期限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最长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

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最长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补贴项目

对象

条件

标准

期限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用人单位

2017-2020年期间,吸收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半年以上的。

每人3000

一次性。

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1.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2.持有我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外省或外市在梅务工人员,以及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梅就业的港澳台人士;3.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梅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

未享受过本市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市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市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程序、申报材料和资金来源等按省级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