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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9-04 09:08: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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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科学合理引导梅州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低碳出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央部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模式的创新,服务于“城市最后一公里”的市民出行活动,引导规范好这一出行方式在我市落地和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务体系更加丰富和多元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制定《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共享单车发展的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运营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绿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服务于“城市最后一公里”市民活动的出行方式,进一步丰富了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市民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结构,市民拥有更多的出行方式选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我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2、《方案》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有效满足了公众短距离出行需求,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应当予以鼓励,但同时也出现了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竞争无序、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亟待规范的问题。

为引导和规范相关问题,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国家部委于2017年8月1日联合印发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

自2019年底以来,我市陆续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投放车辆,受到了市民普遍欢迎,为尽快合理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我市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3、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4、《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总体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和风险防控监管、实施综合治理以及附件各单位具体职责。

5、明确属地管理

确立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用户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6、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

统筹投放数量。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住房城乡建设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在相应区域内合理规划设置并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停放设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停车设施规模等控制车辆投放数量,汇总车辆投放情况,加强车辆投放的总量控制和监督引导。

7、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和维护管理

基于其他城市的前期实践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为尽可能避免自行车“坟场”、废弃自行车影响市容、环境等不良情况的出现,明确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如下工作:

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车辆维护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针对停放车辆的场所,车辆停放超过一定数量的时候,运营企业应及时清理;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卫生整洁、车况良好;运营企业应有明确的废弃车辆回收机制,做好废弃车辆的回收工作;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共享单车领域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8、鼓励用户免押金使用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十二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参考其他城市在前期的管理实践中的经验,多地曾出现企业因经营不善而“跑路”,大量用户押金无法退还等影响不良的事件,《方案》明确鼓励运营企业不收取押金、预付资金,在服务结束后向用户收取费用。

9、共享自行车鼓励配备头盔,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保险

考虑到我市实际,大部分现有城市道路依然还是机非混行的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保证骑行用户安全,一是鼓励共享自行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头盔。二是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10、明确用户年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据此,《方案》规定“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为落实好这项法律要求,需要企业和用户严格实施实名制,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教育部门同时配合做好对我市城区中小学生的相关宣传教育,让不符合年龄要求的中小学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1、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为有效维护城市正常秩序,《方案》规定,运营企业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制定退出方案,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相关处置回收等工作。对乱停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不履行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应当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