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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09-01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01
文  号: 梅市交字〔2020〕335号

梅市交字〔2020〕335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辖内各中心支行: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市委宣传部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公安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9月1日


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低碳出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先满足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以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用户等多方力量,加强协调,共享共管,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出行体系,为公众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功能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运营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绿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三)基本原则。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用户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和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一)经营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2.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质量和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鼓励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头盔。

  3.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4.建立网络和信息平台,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5.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6.其他相关要求。

  (二)运营要求。

  1、材料提供。

  在我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在正式运营前3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运营方案。运营方案包括商事主体登记信息;运营企业在本市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办公场地信息和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用户信息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用户及公众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电子协议文本、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等。

  已在我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运营方案。

  2、运营服务要求。运营企业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相关运营服务要求:

  (1)运营企业对用户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不符合年龄要求的用户提供服务。

  (2)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3)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鼓励运营企业不收取押金、预付资金,在服务结束后向用户收取费用。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4)健全信用体系。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运用信用评分、经济奖惩、黑名单等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督促用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管理,加强运营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运营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适当限制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车辆维护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针对停放车辆的场所,车辆停放超过一定数量的时候,运营企业应及时清理;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卫生整洁、车况良好;运营企业应有明确的废弃车辆回收机制,做好废弃车辆的回收工作;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共享单车领域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6)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7)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制度。运营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8)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依法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9)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电话,建立用户及公众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解决各类投诉。

  (10)加强文明共享宣传,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融入文明城市创建行动,倡导绿色出行、助力出行环境改善。

  (三)退出机制。

  运营企业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制定退出方案,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相关处置回收等工作。对乱停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不履行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应当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三、加强行业和风险防控监管

  (一)统筹投放数量。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住房城乡建设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在相应区域内合理规划设置并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停放设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停车设施规模等控制车辆投放数量,汇总车辆投放情况,加强车辆投放的总量控制和监督引导。

  (二)完善配套设施。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和自行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加快慢行系统建设,完善道路标志标线,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充分利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场所的公共空间,规划和实施停放点位;新建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自行车停放点。制定和完善合理的慢行交通设施建设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并做好相应维护;对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规划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三)加强停放管理。属地政府应根据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模情况,加强自行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运营企业应向属地主管部门兑现承诺,限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鼓励运营企业与各地建立共管共治机制,加强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督促运营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采取限制骑行、经济奖惩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放行为。

  (四)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金融部门指导监督运营企业应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式推行免押金、免预付资金方式提升服务,监督运营企业使用支付资金情况等。

  (五)保障用户信息安全。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手段,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运营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开放并提供本地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数据。鼓励运营企业将运行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运营企业应及时向通信管理、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六)加强车辆性能监管。运营企业应向市场投放符合条件的车辆,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运营企业应明确主体责任,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

  四、实施综合治理

  (一)健全联动机制。市建立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教育、网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发展改革、金融、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运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共同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社会共同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支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依法守约,做到文明骑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交通、环境等相关秩序。骑行前应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骑行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单位职责

  附件:

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负责梅州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管控和运营管理;负责召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公众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工作,倡导市民文明用车;监管运营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运营企业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手段,确保运营企业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3.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按规定做好投放车辆的登记上牌工作。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对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场所配套建设的非机动车(包括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阶段进行审查把关;对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规划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合理的慢行交通设施建设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梅州城区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及原有市政公共场所的配套非机动车(包括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及相关车辆停放设施,应根据市民出行需求特征,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设置、建设和管理;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依法依规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会同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导则,指导梅州城区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完善,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加强停放秩序监管。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依法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商事登记,依法监管企业经营行为。

  7.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账户的行为监测和交易监测,规范企业对用户的正常使用支付。

  8.市发展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9.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做好中小学生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属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解读:《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图解】《梅州市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