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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0-29 18:12: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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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为进一步理顺水价构成,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促进供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现就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19年3月下旬,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报送《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实行自来水价格与原水、水资源价格联动的请示》(梅粤水务〔2019〕19号)。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梅市府办会函〔2018〕53号)有关规定,市发改局2019年4月份正式启动了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等程序。

  二、政策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第21号令)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定价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四)《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五)《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89号)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

  (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53号)

  三、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简化用水价格分类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53号)规定,将现行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机关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5类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水价。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

  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我市完善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级差由原来的第二级、第三级分别在第一级水价基础上加0.5元和1元调整为1:1.5:2。

  (三)调整后梅州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基价2.1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价3.1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价4.2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的集体用户水价2.2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2.9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4.50元/立方米。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步调整价格从2021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第一步调整价格从2021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第二步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分别延后1年起执行。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按成本价1.846元/立方米计收。

  (四)对市辖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方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53号)要求,2020年底前各市要制定并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和简化水价分类。此次调整水价通知已一并体现贯彻执行上述政策要求。

  (五)建立自来水销售价格与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为及时疏导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变化带来的价格矛盾,建立了自来水销售价格与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当梅州城区自来水供水企业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发生变化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变化情况,对梅州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核定,并进行同向调整。

  四、水价调整对居民的影响

  此次水价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上调0.26元,人均年水费多支出18.72元,家庭多支出约75元,且水价调整分步实施,对居民生活总体影响不大。此外,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梅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仍参照以往做法,每户每月给予免收5立方米水费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