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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10-29
名  称: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9
文  号: 梅市发改价格〔 2020〕331号

梅市发改价格〔 2020〕331号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实行自来水价格与原水、水资源价格联动的请示》(梅粤水务〔2019〕19号)收悉。为进一步理顺水价构成,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促进供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价格分类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53号)规定,将现行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机关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5类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水价。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定原则和阶梯水量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按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二)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集体用户(含执行民用水价的优惠对象)按一、二、三级平均价格制定。

  (三)阶梯水价的水量标准(户/月):第一级为26立方米以下(不含26立方米),第二级为26立方米以上(含26立方米)至36立方米以下(不含36立方米),第三级为36立方米以上(含36立方米)。

  (四)阶梯水价的水量标准按每户家庭平均用水人口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口核增水量基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6 立方米。属于此类用水户,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房屋租赁合同到梅州城区自来水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三、对市辖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

  (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单位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所对应的行业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累进级数分为四级:第一级定额范围内按基准水价收费;第二级的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00%征收;第三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50%征收;第四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200%征收。

  (二)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加价额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各级的基础上,分别加收10%征收。

  (三)用水量分级。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定额水量;第二级水量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第三级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40%(含40%)的部分;第四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

  (四)基数定额水量的核定、计收方式及收费的管理使用。基数定额水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梅州市水资源状况,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对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按规定核定;用水量以季度为周期抄表并结算水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调整后梅州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基价2.1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价3.1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价4.2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的集体用户水价2.2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2.9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4.50元/立方米。水价调整分两步实施(详见附表)。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按成本价1.846元/立方米计收。

  五、对特殊群体实行用水优惠

  梅州城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给予免收5 立方米水费的优惠措施。上述用户凭有效证件到梅州城区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相关优惠手续。超过5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费(5立方米免费水量同样计入第一级用水基数)。

  六、建立自来水销售价格与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当梅州城区自来水供水企业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发生变化时,梅州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时启动同向联动调整机制。

  启动条件。当梅州城区自来水供水企业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发生变化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变化情况,对梅州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核定,并进行同向调整。

  七、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

  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步调整价格从2021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第一步调整价格从2021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第二步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分别延后1年起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说明1.水价分两步调整到位(第二步1年后执行)。

  2.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3.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集体用户(含执行民用水价的优惠对象)按一、二、三级平均价格制定。

  4.阶梯水价水量标准(每户每月):第一级为26 立方米以下(不含26 立方米),第二级为26立方米以上(含26立方米)

  至36立方米以下(不含36 立方米),第三级为36立方米以上(含36立方米)。


  政策解读:《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