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梅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梅州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中“节水优先”的工作方针,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020年10月前完成节水型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要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标准要求或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90分以上,并向省住建厅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力争在2020年底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确定了节约用水的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节水宣传等内容。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节水工作职责。用水实行分类管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实行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本章对重点用水单位进行定义。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重点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进行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第三章明确节约用水具体措施,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四章保障与激励措施,明确了政府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尽可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相关节约用水项目,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
第五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用范围进行补充说明。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取水户如何界定?
《办法》规定,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家庭用户。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取用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取水户是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或地下取水并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对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取水户的节约用水管理有何不同?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对不同的取、用水户实行分类管理。规定我市居民用水户按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执行基本水价累进加价制度。取水户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执行水资源费累进加价制度。
3、为什么要进行水平衡测试?哪些用水户要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水平衡测试,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以及各部位(单元)用水现状,绘制水量平衡图,并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找出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充分挖掘用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水平的目的。
《办法》十五条规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鼓励其他非居民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