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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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 ||
名 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
文 号: | 梅市府〔2020〕17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失效时间: | 2025-12-11 00:00 |
梅市府〔2020〕1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中央和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梅州城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城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梅州城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七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创建城市节水型小区、单位载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创建城市节水型工业载体。
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作。
第八条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节约用水规划。
第九条行业、类别和产品用水定额标准执行省的定额标准。
第十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管理,实施阶梯水价制度。
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是指梅州城区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水,是指梅州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第十二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三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梅州城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企业的供水能力等,结合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议、用水项目情况、前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用水情况核定用水计划。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未满3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或者一年下达一次重点用水单位月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供水企业。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
因生产经营规模调整、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原因,重点用水单位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的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器具或者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八条工业用水单位在生产中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单位产品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九条在梅州城区内不得生产、销售、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
第二十条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对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型技术、设备和设施。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新建居民小区,应当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鼓励城市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管网查漏,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排水管网和设施改造,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第四章保障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并尽可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下列节约用水项目:
(一)创建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的项目;
(二)生产列入节水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项目;
(三)再生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累进加价及阶梯水价标准等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对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梅州城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