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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16 09:34: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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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我市制定了《梅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中“节水优先”的工作方针,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水平。

  根据《梅州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要求,在2020年完成节水型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要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标准要求或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90分以上,并向省住建厅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力争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

  第二至三条明确地下水的范围和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基本原则,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至六条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明确在规划区范围取用地下水的相关审批要求。

  第八至十二条明确禁止开发地下水的情形及申请、审批开发利用地下水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为本《办法》的有效期。

  三、《办法》的主要作用

  《办法》结合当前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加强了地下水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部门分工负责,规范了地下水管理工作;二是为合理配置水资源,规范了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程序;三是针对当前在城市规划区内随意开采地下水的个别现象,作出了明令禁止的规定;四是结合“三条红线”管理,禁止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批准开采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