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15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5
文  号: 梅市府〔2020〕20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5-12-16 00:00

梅市府〔2020〕2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

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梅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潜水和承压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全社会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监督及行政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设中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含水层串通以及地面塌陷。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监测,防止因不当取用地下水而引发地质灾害。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制定以地下水为水源的集中供水价格,提高地下水使用效率。

市、县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在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严禁超计划取用地下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地下水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地下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梅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