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第四条【政府职责】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第五条【政府职责】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乡镇消防安全职责。
参照:广东省公安厅、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
第六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的职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七条【部门职责】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职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做好本单位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及禁止标志标识,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第九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供业主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等职责。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第十条【个人义务】 明确公民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使用电动自行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第十一条 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参照:广东省公安厅、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也可以通过“96119”电话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