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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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1-11 | ||
名 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
文 号: | 梅市府办〔2021〕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失效时间: | 2024-01-12 00:00 |
梅市府办〔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本级消防安全管理内容,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客观条件受限,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时,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三)督促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楼)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
(四)督促辖区内的出租屋业主或者承租人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厂家、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应依法加大涉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广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四)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新建住宅、城中村改造规划时要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一并纳入规划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动住宅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及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五)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相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节目,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做好本单位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及禁止标志标识,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供业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及时制止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公民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一)不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线路;
(二)按照规定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三)不在建筑物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
(二)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鼓励有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或火灾报警系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也可以通过“96119”电话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