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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7-06 09:59: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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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说明。

  第二条 明确了中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定义及适用区域。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第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7-2030)》第一条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于2010年5月由文化部批准设立,是我国第五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第五章 文化生态空间保护规划章节中划定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第三条 明确适用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借鉴】《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明确指导思想。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 明确实验区建设理念和保护目标。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借鉴】《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六条 明确实验区建设管理的原则。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第一点第一款 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第3小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等保存工作,加强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借鉴】《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保护区以传承弘扬具有潍坊地域特色的齐鲁文化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整体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

  第七条 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借鉴】《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立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八条 明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九条 关于支持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十条 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与分类保护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十一条 关于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借鉴】《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濒危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采取记录、整理资料,保存项目实物,保存、修缮相关建筑物、场所,推荐学艺人员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十二条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护实行生产性保护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借鉴】《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于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保持其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引导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三条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与创新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群培训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第四款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阵地建设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奖惩机制建设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借鉴】《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和代表性传承人奖惩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力的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或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交流合作加强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第十三条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港澳台中华文化普及和交流,积极举办以中华文化为主题的青少年夏令营、冬令营以及诵读和书写中华经典等交流活动,鼓励港澳台艺术家参与国家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增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第十四条 推动中外文化交流互鉴: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创新人文交流方式,丰富文化交流内容,不断提高文化交流水平。

  第十八条 通过交流合作加强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借鉴】《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的,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制定文化生态保护方案。相关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应当就涉及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事项征求相关区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进校园、进教材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借鉴】《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二条 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小镇和社区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借鉴】《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创建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小镇和村落,鼓励支持研制和开发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促进徽州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旅游产品的载体融入现代生活。

  第二十四条 关于客家传统工艺产品开发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借鉴】《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于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保持其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引导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关于客家文化宣传展示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借鉴】《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利用风筝会、鲁台会、文展会等节会活动集中宣传潍坊地域文化,增强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展示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集聚街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潍坊地域文化展示和传承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关于客家话传承传播的规定。

  【借鉴】《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第二十九条 支持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开展闽南话水平测试工作。市属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应当开展闽南话新闻播报、制作闽南话专题节目。鼓励市民学习闽南话,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推广普通话和闽南话双语广播。

  第二十八条 定期举办活动会展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借鉴】《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徽州民俗文化节等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地名文化、侨批文化等保护工作的规定。

  【借鉴】《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名文化、侨批文化、郊商文化等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中,应当注重对闽南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实验区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国土空间、旅游发展、文化产业、文物保护、公共文化服务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实验区建设资金保障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借鉴】《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措保护区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实验区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借鉴】《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实验区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必须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对实验区每年开展自评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借鉴】《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黄山、宣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实验区建设管理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闽南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成效作出表彰与批评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三十八条 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相关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解释权属和实施日期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