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04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04
文  号: 梅市府办〔2021〕18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6-07-05 00:00
MFGS-012

梅市府办〔2021〕1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

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4日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

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整体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客家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全境,划定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和大埔县为重点保护区域,蕉岭县、平远县、五华县、丰顺县为一般保护区域。

  第三条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六条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整体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可以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以及其它新型媒介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的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定期评选代表性传承人,指导、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测评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记录建档、保存实物、修缮场所、培养学员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十二条  对于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保持其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三条  对于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在秉承传统的前提下,运用创意设计和技艺革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创新,增强该项目的传承活力。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状况,有计划地对代表性传承人群进行培训,提高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第十五条  根据传习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客家文化展示和传承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奖惩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力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客属地区等的交流与合作,以各种形式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客家文化全球影响力。

   

第三章  客家文化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机构(下称“建设管理机构”)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本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护完整的特定街区、古镇、村落,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整体保护。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区域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开展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各类文化单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编辑出版客家文化成果专著。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特色文化进行挖掘、整理、研究和著述。做好县志、乡志、村志等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探源成果。

  第二十二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依托区域内各类文化生态资源,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景区,广泛开展传统村落文化观光游、客家传统民俗体验游、客家菜美食文化休闲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学游等多种形式的非遗+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培育创建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小镇和社区(村落),鼓励支持研制和开发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促进客家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旅游产品的载体融入现代生活。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客家特色文化艺术的挖掘、创作和推广,扶持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品牌创建。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工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弘扬工匠精神,集聚优势资源,打造有影响力的传统工艺品牌,推动客家传统工艺振兴。

  第二十五条  鼓励成立陶瓷、木雕、客家菜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协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客家文化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客家文化纳入干部学习、培训必修课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利用中国客家非遗大会、世界客商大会、客家文博会等节会活动集中宣传客家文化,增强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展示馆、传习所(传习点)、博物馆、文化馆、文化集聚街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文化展示和传承活动。

  第二十七条  支持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开展客家话水平测试工作。

  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应当开展客家话新闻播报、制作客家话专题节目。鼓励市民学习客家话,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推广普通话和客家话双语广播。

  第二十八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客家民俗文化节等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培育和优化文化生态,利用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维护客家传统节庆的存续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习俗。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名文化、侨批文化等保护工作。

  地名主管部门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中,应当注重对客家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国土空间、旅游发展、文化产业、文物保护、公共文化服务等专门性规划、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三)社会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三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客家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向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管理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