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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8-16 16:09: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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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梅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推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建设,助力打赢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我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参与有奖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部分明确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包括:一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二是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三是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四是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五是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六是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七是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八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九是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十是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三部分明确奖励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本办法参与有奖举报方式及途径进行举报,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经查实,按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部分明确举报来源以及举报人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给予奖励。举报人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提出奖励要求的,举报案件查实后,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部分明确举报奖励原则。同一举报内容,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若生态环境违法主体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六部分明确领取奖励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奖励金,并在核对相关信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奖励金,同时将相关资料等报市财政局备案。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奖励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部分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说明。明确了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第八部分明确投诉举报案件监督管理。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励金或滥发奖励金的,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举报内容的,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

  举报奖励经费中任何一种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