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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8-13
名  称: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梅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8-13
文  号: 梅市环通〔2021〕1号

梅市环通〔2021〕1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梅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梅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并经梅州市司法局审核同意,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

   

   

   

梅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举报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奖励。

  举报人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报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提出奖励要求的,举报案件查实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经费中列支。市生态环境局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奖励金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记录、调查情况、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励金发放情况等,并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安排支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0753-2336348、12345;

  (二)邮箱举报:mzstzf@meizhou.gov.cn;

  (三)来访举报: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163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州市环境监控中心)接访室;

  (四)信函举报: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163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有奖举报”字样,邮政编码:514701。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由专人对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办理登记、转办等手续。

  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管理权限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实查处,奖励金发放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

  (三)举报事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事项难以核实,如举报事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调查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六)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七)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八)举报人表示自愿放弃所获奖励的;

  (九)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二)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事项奖励5000元;

  (三)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的处罚,但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决定的奖励1000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300元。

  第十二条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若生态环境违法主体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核实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确定处理结果后,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按季度汇总举报奖励事项名单,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的甄别、转办,奖励金审批、奖励金发放遵循以下规定:

  (一)举报案件的甄别、转办: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涉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甄别,对举报案件信息清晰的(包括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清晰的违法事实,特别是举报人附有证明违法排污情况的照片或视频材料的),按照管理权限,直接组织调查核实或转属地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核实。

  (二)奖励金审批: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可获得举报奖励的事项)后,奖励对象和奖励金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对举报的经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定书(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可获得报奖励的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举报案件建议奖励的对象和奖励金金额等书面呈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

  (三)奖励金发放: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奖励金,并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照名单中奖励标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奖励金,同时将相关资料等报市财政局备案。举报人应当在收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奖励金领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奖励金领取手续。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分别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奖励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含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四)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励金或滥发奖励金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或举报内容的;

  (六)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梅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