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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11-22 16:40: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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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我区“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工作,实现我区水田指标的占补平衡并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垦造水田任务,于“十三五”期间垦造水田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关于调整补充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的通知》(梅县区府办函〔2017〕52号)以及有关标准执行,但相关补偿标准已作调整,已不适应当前垦造水田补偿标准,为更好推动我区“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工作,实现我区水田指标的占补平衡并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垦造水田任务,结合我区现行的《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和垦造水田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偿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

  (二)《梅州市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梅市自然资〔2021〕31号)。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梅州市梅县区“十四五”期间全区垦造水田项目。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主要规定垦造水田项目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文件,同时结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及保障农民的利益,对果树和经营性菜场,除青苗补偿外,增加3年的产量补贴,明确了产量补贴标准;并对现行《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中没有罗列的青苗、附着物等采用补偿方法及标准。

  第二至四条明确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和激励补贴补偿标准及发放时间。

  第五至六条明确本《补偿办法》有效期、执行期间政策调整后的执行标准,及《补偿办法》解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