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19
名  称: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9
文  号: 梅县区府〔2021〕17号

梅县区府〔2021〕17号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

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直相关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

   

  为做好我区“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工作,实现我区水田指标的占补平衡并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垦造水田任务;结合我区现行的《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和我区垦造水田的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

  一、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我区“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项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梅县区现行的《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执行(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标准》)。

  (二)结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及保障农民的利益,对果树和经营性菜场,除青苗补偿外,增加3年的产量补贴,按柚树2.4万元/亩(每年0.8万元/亩)、其他果树0.9万元/亩(每年0.3万元/亩)、经营性菜场0.9万元/亩(每年0.3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三)鉴于现行的《征收补偿标准》中无人工草地项目,土地集约中如有人工草地按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补偿。

  现行的《征收补偿标准》中没有罗列的青苗、附着物等,如有市场价的,按当前市场价标准进行补偿,无市场价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估,按评估后价格进行补偿。

  二、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

      按每年1500元/亩标准,补偿一年。

  三、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

      按每年1500元/亩标准,补偿三年,逐年发放。

  四、激励补贴

      按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采用自流灌溉种植水稻的,按每年500元/亩标准,补偿三年,逐年发放;规划设计采用抽水灌溉种植水稻的,每亩另行增加100元,即600元/亩标准,补偿三年,逐年发放。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我区此前制定的有关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六、本办法由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梅州市梅县区垦造水田项目补偿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