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华县安流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
(五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厂)》的批复
五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批〈五华县安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五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请示》(华府报〔2019〕2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五华县安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五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请你县严格按该方案局部修改《五华县安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本次规划修改调入建设用地规模为12.3158公顷(均为城乡建设用地)。调入地块位于安流镇龙中村,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2.3158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为实现建设用地规模平衡,相应调出了12.3158公顷建设用地规模(均为城乡建设用地),调出地块位于安流镇鹤园村、福江村、半径村、吉程村、三江村,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2.3158公顷(其中耕地5.9043公顷)。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市有关单位的要求,落实好项目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土保持等工作,涉及占用林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在用地报批阶段,若涉及占用耕地的,你县需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你县要在该方案批准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做好成果公告及备案工作,并同步更新市、县、镇级规划数据库,确保省、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
附件: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对《五华县安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五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反馈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