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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6-13 10:53: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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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2021年度

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大埔县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2〕11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大埔县三河镇五丰村先锋经济合作社、新丰经济合作社,汇东村下坪经济合作社、望头经济合作社、竹洋经济合作社;湖寮镇新寨村车头经济合作社,古城村万丰楼经济合作社、李子墩经济合作社、大屋下经济合作社、大池下经济合作社、奉礼堂经济合作社、塘唇经济合作社、五星经济合作社、中村经济合作社、圳背经济合作社、上村经济合作社、东门经济合作社、立新经济合作社、建红经济合作社、大厅下经济合作社、巷口经济合作社;高陂镇乌槎村坡子头经济合作社、下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计5.5550公顷(耕地1.0581公顷、园地0.6758公顷、林地3.71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1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3908公顷、未利用地0.3210公顷。另同意你市将大埔县人民政府属下位于上述区域的国有农用地0.0309公顷(耕地0.0042公顷、林地0.02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集体未利用地0.051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6.349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大埔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标号:440000202103601115),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大埔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大埔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