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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1-11-12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2
文  号: 梅市水字〔2021〕47号

梅市水字〔2021〕4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排查

和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市高陂建管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生产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结合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了《梅州市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并已经2021年9月26日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12日

   

   

  
梅州市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挂牌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危险源管控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的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具体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及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的判定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并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需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明确提出督办要求,并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进行督办,促进重大隐患有效治理。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机制。

  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实行排查、上报、挂牌、治理、核销“闭环式”管理。

  第六条  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水利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1. 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2. 市其他部门移交的需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3.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隐患;

  4. 其他需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具体包括:

  1. 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督查、巡查发现的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3. 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4. 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5.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七条  对于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需上一级部门督办的,可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实施提级督办。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可提级督办。

  提级督办应将原挂牌督办单位同时作为被督办对象。

  认定由其他行业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书面移交。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向属地有管辖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重大隐患治理需要停工停产的区域;

  (四)发现重大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

  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具体位置、行业 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督办销号程序;

  (六)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十条  挂牌督办分别实行 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限期整治,具体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治期限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十一条 隐患治理单位接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对提级督办情形,应逐级上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工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期间,隐患治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督办单位应当加强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督促隐患治理单位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大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在督办期限内向督办单位作出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督办单位应当督促隐患治理单位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隐患治理延期说明,并进行备案。

  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督办单位应当加强重大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隐患治理单位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后,应根据隐患项目类型及设计标准,并参照现行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并制定复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督办单位负责对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督办单位在收到复查验收报告后,应对该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确认隐患消除后,解除挂牌督办;在督办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隐患治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工作档案,及时将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  对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梅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21 年 11 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梅州市水利行业风险隐患排查和挂牌督办制度(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