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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2-0096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梅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9-09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26
文  号: 梅市财库〔2022〕19号

梅市财库〔2022〕19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以及中央、省、市关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实际,梅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梅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

梅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财政审批、财政备案、自主管理范围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等,不包括市级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市级预算单位依规从银行取得贷款开立的贷款账户。

  第四条 参与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实施资金存放的市级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经办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七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市级预算单位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评选委员会由市级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外部专家由市级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从市级预算单位以外的机构中选择。外部专家应当熟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综合贡献值、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综合贡献值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各银行支持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情况,支持中小微企业、实体经济,支持市级财政工作等情况。综合贡献值主要包括资金存放银行的存贷比增幅、贷款净增额、监管部门政策性指标、对本地经济发展贡献等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利率水平主要指承诺的存款利率等。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分方法,制定具体的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  评选开户银行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下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银行存款资金量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所在同城银行数量较多的市级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除本办法规定应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包括以下步骤:

  (一)选取备选开户银行。市级预算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综合贡献值较高、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较好、并在同城设立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经办机构的银行中,选取不少于3家不同银行作为备选开户银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实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银行工作的,该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

  (二)对备选开户银行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收集备选开户银行相关指标,并对备选开户银行分别评分。

  (三)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将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表决选定开户银行。

  (四)内部公示。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情况、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开户银行。

  单位内部公告期间,如单位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单位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开户银行选择。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市级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市级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开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每个账户开户竞争的银行不应少于3家。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市级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市级预算单位。

  (四)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市级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向入选开户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对于纳入财政审批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在确定开户银行前,先按照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表中不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开户申请后,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备案。

  市级预算单位对于纳入财政备案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备案。

  市级预算单位对于纳入自主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

第四章  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余额大于5000万元或预计季度内日均余额大于3000万元),在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增值的前提下,按银行机构的存贷比增幅、贷款净增额、监管部门政策性指标、对本地经济发展贡献等指标,应当转出开户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以及上级明确不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除外)。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本单位现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划转资金,并在转入资金的开户银行转存定期存款,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在预测资金流量基础上,合理确定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市级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市级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定期存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本期计划存放资金规模和定期存款期限、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拟选择存放银行数量和在每个银行的存款金额、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竞争的银行数量应大于拟选择存放银行数量2家以上。报名截止后参与银行数量不足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市级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市级预算单位。

  (四)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市级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向入选定期存款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按照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将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到异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定期存款。

第五章  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第二十条 参与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当按照市级预算单位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单位此次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一)该银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诺利率;

  (二)该银行拒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市级预算单位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该银行拒绝与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四)发现并经核实该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相关的利益输送行为。

  对于存在前款第四项问题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将发现问题及核实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并在1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资金存放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切实履行本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二)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明确财务、纪检、内审、人事等机构职责分工,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三)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应当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资金;

  (四)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

  (五)市级预算单位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所属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资金存放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工作中,存在违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涉密资金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由有关市级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基本原则制定完善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的资金,应在国家政策规定的银行中开展资金存放。

  第三十条  按规定自主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的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梅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梅市财库〔2018〕16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开立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无需重新评选开户银行。

  附件:1.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

  2.廉政承诺书


  附件1

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

  一、评分指标体系

  (一)评选定期存款银行。评分指标包括4个方面:综合贡献值、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权重分别为60%、18%、10%、12%(详见表1)。

表1 定期存款银行评分指标

类别

分项指标

权重

权重合计

综合贡献值

存贷比增幅

5%

60%

贷款净增额

20%

监管部门政策性指标

15%

对本地经济发展贡献

20%

经营状况

资本充足率

6%

18%

不良贷款率

6%

流动性比例

6%

服务水平

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项指标和权重

10%

10%

利率水平

承诺定期存款利率

12%

12%

  (二)评选开户银行。评分指标包括4个方面:综合贡献值、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权重分别为50%、25%、20%、5%(详见表2)。

表2 开户银行评分指标

类别

分项指标

权重

权重合计

综合贡献值

存贷比增幅

4%

50%

贷款净增额

16%

监管部门政策性指标

12%

对本地经济发展贡献

18%

经营状况

资本充足率

9%

25%

不良贷款率

8%

流动性比例

8%

服务水平

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项指标和权重

20%

20%

利率水平

承诺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等

5%

5%

  二、评分方法

  (一)综合贡献值、经营状况两类指标

  1.不良贷款率得分计算

  不良贷款率得分=所有参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最小值÷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指标权重×100

  2.其他6项分项指标得分计算

  某分项指标得分=某商业银行本项指标数值÷所有参评商业银行本项指标的最大值×某项指标权重×100

  (二)服务水平

  由评委按相关规定和权重对参评商业银行分别计算得分。

  (三)利率水平

  利率水平得分=某商业银行承诺利率÷所有参评商业银行承诺利率的最大值×指标权重×100

  某商业银行综合得分=综合贡献值年度考核得分+经营状况年度考核得分+服务水平评选得分+利率水平评选得分


  附件2

廉政承诺书

  

梅州市财政局:

  我单位自愿参加(定期存款业务具体名称)公开竞争活动,并郑重承诺如下:在公开竞争评选中,我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向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利益,不将资金存放与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我单位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我单位将认真履行以上承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若有违反,将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梅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