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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3-0005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2-12-07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7
文  号: 梅市科〔2022〕39号

梅市科〔2022〕39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工商务局、梅州高新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支撑“双十”产业集群发展,大力扶持一批企业建设梅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努力提高我市科技竞争力,现将《梅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梅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梅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支撑“双十”产业集群发展,大力扶持企业建设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努力提高我市科技竞争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求围绕产业发展的目标需求,搭建技术创新平台,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培养创新领军人才,为推进梅州“融湾入海”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通过工程中心的建立,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激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提高行业和区域产业技术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培育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集团。

  第五条 通过工程中心的建设,造就和聚集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力争使我市支柱产业的研究开发能力逐步达到省内或国内同行先进水平。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业化前景较好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建立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工程中心科研选题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企业自行确定科技研究开发方向。

  第八条 企业目标与行业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工程中心既要紧密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工作,又要兼顾相关行业对技术的需求,开展具有共性的行业技术课题的攻关和研究,为行业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坚持择优逐级推荐原则。在推荐省级工程中心时,必须在市级工程中心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为梅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医院等,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梅州市内。原则上建有内部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科技局发布工程中心认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的单位规模、研发投入和科研成果等相关要求;

  (二)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在本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四)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及工程技术队伍,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工程中心申报单位自愿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梅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系统申报,并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给市科技局。

  (三)公示认定。市科技局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议研究和公示等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运行应当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重视吸引科研人才,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的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须按照市科技局要求提交技术工作总结报告或有关统计报表,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科〔2006〕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梅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