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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3-0025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1-16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03
文  号: 梅市人社规〔2023〕1号

梅市人社规〔2023〕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

2023年1月16日


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形式存储,也可以选择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中的一种或多种替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动用赔付、返还销户提出经办意见,并依法实施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

  第五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经办银行在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

  第六条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信息表》(附件1)等材料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在我市已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可不另行开设。

  第七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2),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银行保函应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3)。

  保函正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单个工程项目现金存储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已有两个或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新增工程项目按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2%比例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保函方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并且担保金额不受现金存储金额上限的限制。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4.5%存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6%存储,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设上限。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满后90日。

  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保函到期前主动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直至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本人或按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或保函担保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欠薪的,按比例支付:支付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附件5)。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正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保证金每半年清查一次,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细则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限制或指定存储方式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银行实施动态监管和指导。

  经办银行未按照本细则规定承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或未按照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细则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细则执行。

  国家和省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信息表(样本)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样本)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5.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样本)

  6.不予返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样本)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承诺书(样本)

  8.授权委托书(样本)


政策解读:《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