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2月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至目前有效期已届满。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精神,并结合原《试行办法》的施行情况,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部门和职责。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动用赔付、返还销户提出经办意见,并依法实施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
(二)明确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
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形式存储,也可以选择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中的一种或多种替代。
(四)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及上限缴存金额。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单个工程项目现金存储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细化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标准。
分别对降低、免于缴存和提高的两种情形明确了具体的内容。
(六)明确了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使用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使用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及时动用保证金解决欠薪问题。
(七)对工资保证金返还流程作出规定。
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不得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