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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3-0025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1-16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03
文  号: 梅市人社规〔2023〕2号

梅市人社规〔2023〕2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

2023年1月16日


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不受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争议调整;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筑不低于30%,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项目和水利建设项目不低于15%,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20%)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人工费用单独拨付,不与工程进度款拨付挂钩。拨付人工费用周期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撤销情形的,通知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知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重新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工费用当月起,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拨付人工费用。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建设单位应在总包单位提出增加人工费用数额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补充协议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总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前款规定代发工资。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通过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放农民工工资。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等上传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时更新。

  开户银行应当依法将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分工协作,依法履行日常监管和执法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总包单位按规定开立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管和执法职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未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移送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遵守《条例》和《暂行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醒分包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保监分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重点指导开户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出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于拨付日期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总包单位;

  (二)在工资支付日期届满后,总包单位未报送工资发放资料,于工资支付日期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三)在总包单位报送的当期工资发放金额超过专用账户余额时,于接报后24小时内将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三十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人社规〔2019〕1号)同时废止。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样本)

  附件2: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样本)

  附件3: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样本)


政策解读:《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