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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3-0034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04-23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05
文  号: 梅市发改〔2023〕151号

梅市发改〔2023〕15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

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相关单位:

  《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已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3日


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和支持梅州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产业振兴,加快推进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建设,推动梅州苏区加快振兴共同富裕,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全面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大力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以企业为主体,以做大增量为导向,实施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提振企业投资信心,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效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企业盈利、产业壮大、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对象

  享受专项补助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梅州市开展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梅州,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总机构设在梅州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梅州范围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给予补助;对总机构设在梅州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梅州范围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给予补助。

  (二)以《梅州市鼓励类企业专项补助产业目录(第一批)》(下称《梅州产业目录》,详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还需符合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梅州产业目录》如有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工业、除金融业以外的服务业须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筑业须是有资质等级的企业,批发零售业须是限额以上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金融业须是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

  三、补助原则

  (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产且符合条件的存量企业,以其以后年度经济贡献超过2022年度的部分为参考,由受益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二)对2023年度以后建成投产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其当年度经济贡献为参考,由受益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另行明确。

  四、实施步骤

  (一)筛选审核。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含梅州高新区)组织财政、统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进行筛选,对拟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梅州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上一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二)资金发放。受益财政部门(含梅州高新区)对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按程序给予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发改、财政、统计、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做好企业筛选和资金发放等有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对补助对象实行清单式管理,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实质性运营情况后续管理和核查的依据。

  (四)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适时组织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评估,加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预警分析。

  (五)对故意套取专项补助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和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后续不得享受该专项补助。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试行效果再行研究调整优化延续。


  附件:梅州市鼓励类企业专项补助产业目录(第一批)


政策解读:《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