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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3-0082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0-31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31
文  号: 梅市交函〔2023〕283号

梅市交函〔2023〕283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市细则,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将《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上级部门反映。       

  联系人: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薛潘安,电话:2283008;

  梅州市财政局     黄志红,电话:2122289;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3〕7号)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



梅州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以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和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包括出租车费改税补贴和出租车涨价补贴。

  第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补贴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以及国家和省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国家和省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包含我市已获命名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项目、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省级城市公交行业创新发展项目。

  定制公交、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以及不符合跨市公交认定标准的跨市、县公交车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分别是指分别依法取得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并正常运营的车辆,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巡游出租车包含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含纯电动、氢能源)和其它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含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超级电容公交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农村道路客运分为镇通村和非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

  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是指运行于镇通建制村、建制村通建制村以及镇域范围内预约响应型三类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其中:

  1.镇不含县城所在的镇(街道),建制村不含县城、镇(街道)所在建制村;

  2.线路始发、终到以及途经点不含县城客运站和县城所在镇(街道);

  3.线路始发、终到以及途经点不含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等;

  4.线路不得途经两个及以上镇所在建制村(街道)及镇客运站,不含镇辖域的其他建制村;

  5.镇域范围内预约响应型经营范围最多为两个镇,且必须是毗邻镇。

  第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依据省综合运输服务信息网定期公布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指导辖区燃油补贴企业补贴数据申报工作和审核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行业日常管理,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和车辆的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数据统计、审核。同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可统筹考虑将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20〕242号)要求的服务目标安全生产、规范运营、服务质量、站亭设施、服务监督举报等标准(农村客运服务规范详见附件2)纳入考核,同时结合车辆数、行车安全管理、经营行为等因素,其中农村道路客运应当考虑运营里程和线路地形地貌路况对车辆油耗的影响,制定每年度本辖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财政拨付进度督导工作。

  第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企业是油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在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及时填报车辆运营里程数据,确保数据准确。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村道路客运企业按要求及时填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营里程数,并对企业提交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营里程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将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接入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确保相关数据能够得到及时采集。设备运营商应当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对接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

  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用于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农村道路客运营运补助,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各县(市)在册营运状态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含新能源车辆)在全市占比切分至各县(市),由各县(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用于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助,不得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非镇通村农村客运车辆。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各县(市)在册营运状态的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车辆不分大小,含新能源车辆)在全市占比切分至各县(市),由各县(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出租车费改税补贴用于巡游出租车经营者的巡游出租车运营补助,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各县(市、区)在册营运状态的巡游出租车车辆数在全市占比切分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出租车涨价补贴统筹用于国家和省相关示范创建项目补助和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补助。

  (一)首先用于已命名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项目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已获得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二)其次将出租车涨价补贴剩余部分的30%用于补助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各县(市、区)在册营运状态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辆数在全市占比切分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可适当向新能源无障碍巡游出租车倾斜。

  (三)再次将出租车涨价补贴剩余部分的70%先用于获得省级城市公交行业创新发展优选项目的企业。对于获评省级城市公交行业创新发展优选项目的企业,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时间,在当年度给予一次性300万元专项奖励。对“十四五”期间已获得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得再次给予奖励。

  最后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助新能源公交车,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全市在册营运状态的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按比例切分,由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全市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以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相关数据填报和审定工作按如下程序开展:

  (一)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中车辆运营里程数据填报,并上报至辖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辖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数据,以及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营里程申报数据审定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实际安排的补助资金数额和具体要求,制定本市分配方案。各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后,及时通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政策,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等内容的社会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实行专款专用。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贴资金,应当按规定收回后,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统筹用于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方案及情况、绩效报告等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如实、准确填报运营里程数据,因数据填报有误导致无法享受补贴资金的,由企业自行负责;造成多领取补贴资金的,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

  对虚报瞒报补贴资金申报数据、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补助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度1月20日前将本辖区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考核指标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梅州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