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条制定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的实施期间。
第三条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制定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明确取得符合我市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经营资格。
第六条 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的农村客运服务规范,将我市农村客运服务规范纳入考核。
第十二条第三项 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出租车费改税补贴、出租车涨价补贴分配原则,制定我市补贴奖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五条拨付流程,制定我市拨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