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3001/2024-001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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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
名 称: |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 ||
文 号: | 梅市自然资〔2024〕2号 |
梅市自然资〔2024〕2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1日
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梅江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短期作物补偿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1374元/亩,其他耕地1138元/亩。
征收莲藕塘的,按6000元/亩给予水塘开发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二)多年生花卉林木补偿标准
征收多年生花卉林木按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补偿(标准见附件1)。
连片地栽、盆栽花卉林木、苗木(幼苗)等,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含迁移损失,下同),具体标准如下:
连片苗木(幼苗)每亩给予10000-16000元迁移费用补偿;连片地栽、盆栽花卉林木按直径大小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平均直径12cm以下的按30000-40000元/亩给予补偿,平均直径12cm以上20cm以下的按40000-50000元/亩给予补偿,平均直径20cm以上30cm以下的按50000-65000元/亩给予补偿,平均直径30cm以上的65000-80000元/亩给予补偿。
(三)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征收多年生果木的,根据果木的品种、规格、数量、年限等情况予以补偿。对于成片的果树,在合理的种植密度内,按照不同品种、规格情况予以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或其他作物且果树总数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的,应当分别补偿;超过最高种植密度的,按照其中一种最高限额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2〕13号)等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原则上予以货币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市场评估确定。
(二)征收坟墓(标准见附件3)。
(三)征收禽畜养殖场需要搬迁禽畜及设施、设备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四)征收鱼塘的,按35000元/亩给予鱼塘开发费、水产品搬迁费补偿。
四、留用地安置标准
留用地安置可以采取实地安置、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三种安置方式之一:
(一)采取留用地实地安置方式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留用地选址必须符合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地留用按市政府的文件执行。
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过与市或区人民政府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
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留用地安置面积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的13%计算,除征收林地外,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现行基准地价(工业用地第三级别价格)执行。
征收林地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70%执行。
(三)采取留用地置换物业安置方式的,留用地安置面积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的10%计算,梅江区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2021〕23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补偿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多年生花卉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2: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附件3:坟墓补偿标准
附件1
多年生花卉林木补偿标准
单价:元/株
附件2
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附件3
坟墓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