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梅江区实际,对《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梅市自然资〔2019〕37号)进行修订形成本《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
6.《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2021〕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主要对青苗的品种、规格、单价等进行规定,对于未涉及的品种、规格,可依据评估价补偿。
1.短期作物补偿标准。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1374元/亩,其他耕地1138元/亩。
2.多年生花卉林木补偿标准。征收多年生花卉林木按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补偿。
3.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征收多年生果木的,根据果木的品种、规格、数量、年限等情况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主要明确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坟墓、征收鱼塘、征收禽畜养殖场需要搬迁禽畜及设施、设备等的补偿标准。
(四)留用地安置标准
明确留用地安置可以采取实地安置、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三种安置方式。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新旧标准对比
青苗补偿标准的短期作物补偿标准:水田由1154元/亩提高到1374元/亩、其他耕地由956元/亩提高到1138元/亩,对相应苗木、果木等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