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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4-003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3-19
名  称: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23
文  号: 梅市农农〔2024〕16号

梅市农农〔2024〕16号


文件解读:《梅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梅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梅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与生产托管投入,规范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管理(以下简称“先建后补”),优化操作流程,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3〕9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农〔2023〕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建后补”,是指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所建工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项目申报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实施主体及条件


  第四条 “先建后补”实施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述经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经营状况和信用良好,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拟实施项目优先选取申报主体已规模集约的流转耕地。对同一区域未集约流转的耕地(不超过2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同步纳入规划建设。

  第六条 拟建设项目区耕地应有水源保障,相对集中连片,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亩。受自然条件限制,达不到500亩或以上规模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几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第七条 拟建设项目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立项要求,并加强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要求,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等,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进度、上图入库、档案资料符合要求。项目原则上要在立项当年完工,完工半年内完成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财政补助。

  第九条 申报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当年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财政投资考核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申报主体须对所建成高标准农田进行生产托管运营,托管周期不低于10年,且原则上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确保土地不撂荒。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重点在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方面加大建设管理,进行宜机化改造,有效提高耕地地力和质量。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宜机化、数字农田等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建设。结合本地农田实际,因地制宜,优化田块布局,推动田块小并大;探索低压管道、喷微灌等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利用数字技术,融合农田建设、生产、管护一体,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保证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打造高标准宜机化、数字化农田示范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先建后补”项目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即项目施工时,能使用人工部分尽量雇用当地群众参与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先建后补”项目实行“建管一体”模式,所涉及的土地集约、项目建设及建后管护主体为同一主体。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先建后补”项目全面开展建后生产托管工作,通过农技指导、田间管控、联合种植等方式,进行粮食作物种植,提升种植积极性,确保土地持续、有效耕作。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十六条“先建后补”项目遵照执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简化程序、自愿申报、依法施工、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项目实施镇、村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核查确认符合立项条件后,申报主体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评审批复。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汇总,由市报省审定。

  第十八条 依法施工。申报主体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将编制的工程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评审,并根据预算评审定案结果,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工代赈等规定,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当地群众开展技能培训,参与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监控,并按照财务规范建立资金支出台账、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等,保留建设前、中、后全过程相关影像或文字、图片等资料。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选定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先建后补”项目工程完工后,申报主体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对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全面复核、或抽检,组织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材料。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等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成立初步验收小组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建验收组,抽取农田水利、农业、财务等方面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且最终确认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及时对项目作出通过验收的批复,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报省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验收情况和补助资金发放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验收不通过的应当准确说明原因,并附上证明图片。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先建后补”资金发放方案,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申报主体须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对项目的立项年度、实施面积、建设内容、资金投入、管护责任等信息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以下标准据实列支项目管理经费: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验收确认合格后的项目,视各地实际情况,优先将其纳入下一年度或同一年度当地建设任务,按当年国家和省考核亩均投入最低标准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实物化工程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如下方面的费用列支:土地购置、租赁费,青苗补偿费,生活管理用房、围墙等固定资产建设,车辆购置,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劳务工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其它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投入。

  项目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复核监管、耕地质量检测、项目评审、项目验收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金额按项目工程结算财政审核定案总金额内进行补助,但亩均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对于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可优先给予补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强化“先建后补”项目的指导和督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或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