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3001/2025-00373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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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梅州市“免费办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 ||
文 号: | 梅市商务〔2025〕5号 |
梅市商务〔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实施“免费梅州”促招商引资及创业行动的决策部署,我局牵头制订了《梅州市“免费办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商务局
2025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实施“免费梅州”促招商引资及创业行动的决策部署,着力为在梅投资企业提供“免费办公”场地,吸引更多企业在梅投资创业和项目落地,掀起招商引资“抢企业”“抢项目”热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免费办公”通过盘活闲置资产,提高全市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充分释放发展空间;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适度让利于企业、让利于民,更好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实施全市“免费办公”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免费办公”的政策制定、日常监管和跟踪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是实施“免费办公”主体责任单位,要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负责承担“免费办公”的受理、审核、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在开展“免费办公”工作中,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免费办公”条件
第五条 对2025年至2027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零售贸易、文化创意、专业服务行业企业(法律、会计、咨询等)及本市招商引资企业等,无办公场地的,可享受“免费办公”场地。
第六条 对申请在梅投资的企业,视企业具体投资规模和行业需求给予适当面积的“免费办公”场地,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期满后经过评估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按照市场价的50%优先租赁使用3年)。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投资企业可通过“粤省事”平台,在“梅州事好办”栏目内“免费梅州”版块或微信“免费梅州”小程序在“免费办公”栏目进行申请。
第八条 投资企业线上填写“免费办公”申请,明确企业信息、项目情况(产业类型、企业来源地)、选择地点、申请面积等相关情况及投资佐证材料(包括投资项目计划/方案、个人征信或相关信用报告等相关信息)。所在地牵头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企业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包括电话咨询等)。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申请对象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核结果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对象。
第九条对审核通过的投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牵头管理部门在“微信”公众号或单位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企业,凭电话或短信通知直接到“免费办公”所在地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与当地牵头管理部门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每个投资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1次“免费办公”场地使用资格。审核通过后因故不能入驻须提前3天告知。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到“免费办公”所在地办理相关入驻手续的,视同放弃“免费办公”场地使用资格。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是实施“免费办公”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在“免费梅州”小程序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场地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入驻后,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水、电、燃气、电信等费用,保持办公场地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各级“免费办公”牵头管理部门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经营业绩、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免费办公”工作的跟踪服务、日常监管等。为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和信息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建立健全企业服务机制和服务体系。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与牵头管理部门在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从第二年度开始根据上一年度完成考核情况决定当年度的租金优惠。
第一年度周期(1-12个月)给予1年投资准备期。
第二年度周期(13-24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当年度周期租金优惠,考核投资企业在第一年度周期内是否为职工按时缴交社保并依法纳税。
第三年度周期(25-36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当年度周期租金优惠,考核投资企业在第二年度周期内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或者其用工人数达到“免费办公”场地每20平方米1人以上等。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未达到协议约定目标任务的,由各级牵头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免费办公”场地。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牵头管理部门审核后,终止入驻协议,退出“免费办公”场地: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二)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三)项目停滞或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四)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入驻协议约定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已享受“免费创业”空间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所在地“免费办公”政策。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