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大埔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5-12
名  称: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壮大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12
文  号: 埔府〔2020〕29号

埔府〔2020〕29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快文化

旅游产业发展壮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大埔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3月2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2020年4月10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广旅体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大埔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县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进一步培育、营销和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切实加快文旅产业发展步伐,助推我县创建广东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重点

  县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重点突出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企业培大育强、旅游市场开拓、新业态和产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鼓励和引导。

  二、扶持措施

  (一)推进重点旅游企业(项目)建设

  1.对已列入发改部门年度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重点旅游项目,根据申报情况择优扶持。具体如下:

  (1)对列入发改部门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旅游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元、30万元。

  (2)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在建、扩建旅游项目,对企业缴交的职能部门服务性收费给予50%的减免,并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补助。

  (3)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税收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在建、扩建旅游项目,对企业缴交的职能部门服务性收费给予80%的减免,并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80万元补助。

  (4)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3亿元以上、税收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在建、扩建旅游项目,对企业缴交的职能部门服务性收费全部减免,并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补助。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分别予以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旅行社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我县重点旅游项目,在施工报建方面,实行“零规费”政策,并就施工报建、人防、消防等方面,全力协助相关企业落实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4.对我县重点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二)提高旅游接待能力

  1.推动星级旅游饭店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80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

  2.推动品牌农家乐创建。对新评定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特色农家乐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6万元、2万元。

  3.推动特色民宿(乡村客栈)建设。

  (1)对客房达3间以上,相关证照办理齐全,且经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联合验收、认定合格的特色民宿(乡村客栈),给予每间客房一次性补助0.5万元。

  (2)对被评定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特色民宿(乡村客栈),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3万元。

  4.推动商务型酒店建设。

  (1)对加盟全国知名品牌商务型连锁酒店,相关证照办理齐全,房间数达到50间以上,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按每间客房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2)对加盟全国知名品牌经济型连锁酒店,相关证照办理齐全,房间数达到30间以上,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按每间客房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3)对投资建设自主品牌大型酒店,对房间数达到50间以上,相关证照办理齐全,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按每间客房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推动其他住宿业态建设。对新建成并开业的旅游汽车营地、帐篷酒店、森林木屋等非标住宿业态,且相关证照办理齐全的,按照项目建设总投入资金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对新建设的星级旅游饭店、品牌农家乐、特色民宿(乡村客栈)、商务型酒店和旅游汽车营地、帐篷酒店、森林木屋等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在施工报建方面,实行“零规费”政策,并就施工报建、人防、消防等方面,全力协助相关企业落实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三)推动旅游景区标准化建设

  1.推动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2.推动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800万元、500万元。

  (四)大力拓展旅游市场

  1.拓展过境游、过夜游市场。

  县内旅行社或县外旅行社在我县设立的分社(分公司)组织游客游览县内2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但未在县内宾馆、酒店住宿的,按年游客接待量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年游客接待量超过1000(含1000)人次、少于3000人次的,按照3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年游客接待量超过3000(含3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县内旅行社或县外旅行社在我县设立的分社(分公司)组织游客在县内宾馆、酒店住宿1晚以上,并且游览至少1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按年游客接待量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年游客接待量超过500(含500)人次、少于2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年游客接待量超过2000(含2000)人次的,按8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2.奖励优秀组团社(地接社)。对年接待或组织外地来埔游客(含过境游客和过夜游客)超过3万人次以上,且位列全县前3名的县内旅行社或县外旅行社在我县设立的分社(分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

  3.鼓励开展大型活动市场方面。县内旅行社、县外旅行社在我县设立的分社(分公司)、景区、酒店及其他旅游协会成员单位,组织人员在我县开展跨区域会务、研学、拓展等大型活动,且至少在县内宾馆、酒店住宿1 晚以上的,经核准备案后,单次超过200(含200)人、少于3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单次超过300(含300)人、少于600(含6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单次超过6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8万元。

  (五)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1.鼓励企业大胆创新、积极研发大埔旅游商品(纪念品)。对在国家级、省、市以上文化旅游部门或文化旅游协会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

  2.对新开办,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相关证照办理齐全,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文化旅游定点购物场所,经县文广旅体局核定后,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发展。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产业园区(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4.对依托我县旅游资源、传统文化及民俗等开展的演艺活动、灯光秀、篝火晚会、烟花表演等常态化演出或夜间旅游项目,经报批、核准、备案,且每周至少开展2场(次),常态化运营满1年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5.对农旅融合点、工旅融合点、文旅融合点、大型露营基地、中医药养生旅游点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当年投资建成,取得合法运营资格,且对外开放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每培养一名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培养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7.鼓励兴建大型旅游生态停车场。对建设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10个以上充电桩(或1个标准充电站)及1座2A级或以上等级旅游厕所(配置有标准第三卫生间)的旅游生态停车场,按照工程建设总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已获得过国家、省、市、县支持的项目不再扶持)。

  (六)推进生态富民带建设

  1.鼓励自然生态、传统文化保护较好的行政村,挖掘文化内涵,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积极开发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产品,带动就业致富。对新列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

  2.鼓励各镇(场)利用本地旅游资源特色,打造旅游主题鲜明、文化特色浓郁、旅游配套完善、旅游经济活跃、空间品质优秀的特色小城镇。对新认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镇(场),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旅游人才管理、培训和使用机制,组织实施技能等级考核,鼓励导游、讲解员参加全国导游考试和各类导游、讲解员比赛,提升综合素质。对年度技能考核优秀、考取IC卡导游证、获得各级文旅部门举办的导游、讲解员比赛名次的人员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加强文化旅游产业就业创业扶持

  对新创办驿道客栈、特色民宿、品牌农家乐的企业:

  1.租金补贴4000元/年(最长3年)。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用人单位每吸收1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

  4.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申请年龄核定,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请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

  三、项目评审

  本实施意见所设的扶持项目,在县委、县政府主导下,由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每个年度组织评审一次,扶持资金从文化旅游专项资金中支出。

  县文广旅体局具体负责依据本实施意见受理并指导单位和个人申报专项扶持资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具体申报、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报

  符合扶持和奖励条件的单位,要在次年2月底前,对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大埔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电子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多证合一)复印件;

  3.该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4.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

  5.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贷款相关证明及利息清单;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评定或认定通知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二)初审

  由县文广旅体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

  初审合格后,由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

  (四)上报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文广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研究。研究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五)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文广旅体局将综合评审结果上报县政府批准。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文广旅体局等相关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申报扶持资金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三)除国家、省、市政策要求外,对本实施意见所设的扶持项目,因同一事实(项目)申请多个扶持资金的,取最高标准,不重复给予扶持资金。市级政策县级负担资金的类似项目扶持,需通过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共同认证,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额度。

  (四)扶持对象应自觉遵守我国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广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且下年度不予扶持;情节严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自申报当年起不得申报所设扶持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违反政策法规,不服从行政部门监管,拒不落实市场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等整改要求的,或被发文(函)通报的。

  8.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在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由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负责修正或取消。

  4.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此前县委、县政府制订出台的有关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政策解读:《大埔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