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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12
名  称: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7
文  号: 埔府办〔2024〕2号

埔府办〔2024〕2号



文件解读:《大埔县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小额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2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建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大埔县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小额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夯实主体责任,实现操作规范、运行透明、竞争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埔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小额工程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采用招标的项目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修抢险救灾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项目是指建设规模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具体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制(资金未落实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小额工程项目,不得实施)。

  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小额工程项目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将估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小额工程项目的交易方式选择、交易最高限价和承包人资格条件设定、承包人确定等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实行党组(党委)或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制。

  第五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承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以企业资质证书为依据)。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建设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七条  关于小额工程项目的承接单位,根据《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梅市发改〔2022〕141号)要求,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小额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应订立书面合同(应当使用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廉政保证书和安全合同等。

  第九条  建立小额工程项目报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项目开工前,将立项批复文件(如有)、概预算、合同、廉政保证书等资料报纪委监委备案[其中:各镇(场)工程项目报送当地镇(场)纪委备案;县直单位工程项目报送对应的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再由镇(场)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按月(或季度)报送对应挂钩联系的纪检监察室]。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施工许可或审批开工报告。其中: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全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履约,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得转包,违法发包、分包,不得擅自扩大工程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量准确、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成立监理工作机构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不得和施工单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

  第十四条  小额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行业规定及时办理验收(完工)报告;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督促其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各环节的监管。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包括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等),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发包、实施、验收、后评估等阶段具有决定权,须做好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期梳理出廉洁风险点,制定“建设单位廉洁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清单”,定期更新、定期组织学习,打造廉洁项目。

  (二)交通、公路、水务、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以及资金拨付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审计范围内的工程结(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五)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延伸监督触角,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督促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规范运行。对监督、检查、巡察、审计发现及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应加大查处力度,及时调查、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施工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人群体性上访的。

  (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合同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合同中明确的职责与义务的。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

  (一)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地址、发包人、承包人、工程总投资额(其中使用财政资金金额)等主要内容相关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向社会公开(村镇级小额工程项目达到《关于做好基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在惠民信息平台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须同步在惠民信息平台中公开)。同时,县纪委监委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12388),接受群众监督。

  (二)工程项目的决算情况需在建设单位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七日,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应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未尽事宜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