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06
名  称: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县区产业集聚地招商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6
文  号: 梅县区府〔2021〕4号

梅县区府〔2021〕4号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县区产业

集聚地招商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府直属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县区产业集聚地招商引资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务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梅县区产业集聚地招商引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梅县区产业集聚地投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梅县区产业集聚地是指梅县区城东白渡产业园区、畲江产业园区、水车产业园区、新材料特色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范围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

  购地办(建)生产性企业须达到如下条件: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大于或等于1.2(生产工艺对容积率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用地除外),每亩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投产后每亩年产值400万元以上,每亩年缴纳税收15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每亩年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土地交付后项目半年内达到“正负零”,2年内投产。

  对梅县区产业集聚地完善产业链,增强主导产业集聚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高新科技项目、总部整体转移等重大项目,对项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先进制造业或主导产业项目,参照先进制造业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梅县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范围内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企业法人、其他商事主体。

  第五条 区科工商务局具体负责协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服务。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第二章    土 地

   

  第七条 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土地价格按相关法规确定起拍价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 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条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投资者投资参与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按规划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项目,可优先保证用地。

   

第三章    租 赁

   

  第九条 对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内国有的办公、厂房、仓库等出租场地,租金参照以下标准:(一)综合楼、办公楼租金每月10元/平方米;(二)研发车间、工业厂房租金每月8元/平方米;(三)仓储中心、仓库租金每月16元/平方米。

  履约保证金按月租金三倍收取,并在租赁期满无损毁用房验收后不计息归还承租方。首次租赁减免前两个月租金,续租不予减免。

   

第四章    财政扶持

   

  第十条 对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纳税额度达到投资协议约定额度的,连续三年参照该企业(项目)上年度对地方贡献30%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对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值)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纳税额度达到投资协议约定额度的,前三年参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部分分别按60%的标准、50%的标准、40%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发展以工业为主体的亿元以上项目,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值)贷款(不含逾期)的,给予20%贷款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首次达到规模及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税 收

   

  第十四条 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范围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其它税收减免规定的,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优惠。

   

第六章    费用减免

   

  第十六条 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

  第十七条 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相关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梅县区产业集聚地内用水、用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

  第十九条 梅县区产业集聚地内工业用电按南方电网价格执行,支持工业企业享受广东省直购电降价优惠。电力部门应确保企业供电质量,给予企业供电设施安装最大优惠。

   

第七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对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范围内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子女,需入读梅县区城区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公办学校的,由投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工商务局审核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施公开制度。具有审批、审核、核准、验收等职能的部门,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杜绝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杜绝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供气、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设备、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水、气、封帐;

  (三)不准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委员会、区科工商务局为本规定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规定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梅县区辖区内经区政府审批认定的其它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梅县区产业集聚地招商引资管理办法(修订)》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