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14
名  称: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14
文  号: 梅县区府办〔2021〕12号

梅县区府办〔2021〕12号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已经梅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梅州市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指为了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特定服务或给予服务补贴等需要,根据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由评估组或专业人员依据有关标准和规程,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开展健康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应当坚持权益优先、自愿申请,尊重受评估老年人意愿,切实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应当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评估意见经得起检验;应当坚持结合基层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第五条  评估对象。主要对象为梅县区户籍所在地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特困供养老年人、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的老年人。

  第六条  评估内容。依据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行业标准进行评价。

  (一)身份特征。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

  (二)能力状况。从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况、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4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定。如需健康体检结论,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三)经济状况。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的评估,可参照本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及低收入家庭有关标准进行。

  (四)居住状况。对评估对象居住情况进行调查,区分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等情况,了解掌握老年人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和照护力度等。

  (五)需求状况。对评估对象及其家庭进行调查,了解其在服务形式和类别上的意愿。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七条  区民政和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由依法在区民政和人社局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来承担,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各镇(高管会、办事处)成立评估组进行评估。

  第八条  评估组应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等专兼职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社会工作者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九条  按照养老服务评估流程图(附件1)要求办理。

  (一)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高管会、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受理。各镇(高管会、办事处)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评估对象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居住状况、经济状况、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和人社局。

  (三)评估。区民政和人社局应当在收到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

  评估的一般程序:区民政和人社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自承接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附件3),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附件4),报送区民政和人社局审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应载明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托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意见建议。

  评估的简易程序:对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有相关证明的老年人(如低保对象证明、特困供养对象证明、重残重病证明、失能失智证明等),当面核实后,评估机构可直接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报送区民政和人社局。对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民政对象,参照简易程序执行。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为最终评估。评估过程中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四)审核。区民政和人社局自收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审核。对审核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附件5),通过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附件6),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各镇(高管会、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五)建档。区民政和人社局、各镇(高管会、办事处)、评估组应当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做好相关工作台账备查。

   

第五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条  用于选择养老服务类型。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安排个性化服务方案,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居家养老服务。对于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孤寡等老人,应该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十一条  用于确定养老护理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护理等级,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住、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用于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将评估结果作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的必备内容,结合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用于建立和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利用评估结果,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养老补贴制度。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评估结果发放不同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同时,评估结果也可作为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依据。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区民政和人社局应当组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专家队伍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信息库,为评估和复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供人才支持。

  第十六条  区民政和人社局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组织的监督管理,对其评估质量进行抽样评估,抽样样本不低于本区域评估数量的10%,评估准确率90%以上为达标。对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评估申请对象的评估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本评估办法实施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和人社局安排养老机构统一组织申请评估,每2-3年对除重度失能以外的评估对象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八条  本评估办法由区民政和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估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梅县区养老服务评估流程图

  2.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3.梅县区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

  4.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

  5.梅县区拟享受养老补贴对象公示单(式样)

  6.梅县区养老补贴对象名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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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梅州市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