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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29
名  称: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国际陆港“海铁联运”班列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25
文  号: 梅县区府办〔2023〕14号

梅县区府办〔2023〕14号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国际陆港“海铁联运”班列补贴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府直属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梅州综保区管委会:

  《梅州国际陆港“海铁联运”班列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梅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梅州国际陆港“海铁联运”班列补贴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梅州国际陆港高效运营,发展好“海铁联运”业务,实现“港口就在家门口”的功能,打造区域性海铁联运物流枢纽中心,形成物流和产业的双聚集,依据《梅州市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梅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梅州国际陆港“海铁联运”班列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梅县区财政局依据梅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核结果,安排资金进行补贴。

  第三条  补贴目的、补贴时限及补贴对象

  补贴目的:通过补贴,降低通过梅州国际陆港运输的货物物流成本,集聚周边地区货源。

  补贴时限: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货物运单》的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对以集装箱重箱方式通过梅州国际陆港(松棚铁路货场)与盐田、广州、蛇口、汕头、潮州、厦门等港口之间的进出口铁路货运班列,且遵守铁路货物发运规则的企业进行补贴。

  第四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贴申请,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全面、合法、真实和准确。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并永久取消补贴资格。

  第五条  补贴标准

  按货主单位距离梅州国际陆港(松棚铁路货场)的实际公里数计算,分两个区间段:

  (一)30公里范围内(含),每个20英尺货柜补贴运费250元;每个40英尺货柜(含其他柜型)补贴运费500元;

  (二)超过30公里部分,每个20英尺货柜补贴运费5元/公里;每个40英尺货柜(含其他柜型)补贴运费10元/公里。

  上述两项补贴,每个20英尺货柜合计不超过600元;每个40英尺货柜(含其他柜型)合计不超过1200元。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同时申请进出口港口所在城市、货源地所在城市的其他相关补贴。

  第六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梅州国际陆港“海铁联运”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和《(货主单位名称)梅州国际陆港“海铁联运”补贴申请明细表》(见附表2),原件各一式四份;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盖公章);

  (四)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运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单证;

  (六)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一)集中受理:补贴受理按每半年的业务量办理一次,企业应在每年1月、7月的前15日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由梅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集中受理。

  (二)审核:梅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查验;在查验后10个工作日内由梅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提交梅县区财政局,并申请授权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发放:梅县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授权支付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梅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梅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梅县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7月1日梅州国际陆港试运行以来,至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表1:梅州国际陆港“海铁联运”补贴申请表

  附表2:梅州国际陆港“海铁联运”补贴申请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