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09
名  称: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09
文  号: 华府办〔2021〕15号

华府办〔2021〕15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有关单位:

  《五华县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五华县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4〕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连续两年每年安排1200万元年度预算作为我县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加快建设、竣工运营。

  第三条  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社会公示制度。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制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

   

第二章  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项目是指按照《梅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梅市府办函〔2014〕203号)认定条件和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县辖区内的工业园投资建设的具备总部经济职能的项目。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参照《梅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梅市府办函〔2014〕203号)中“研发和检测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资金池,每年专项资金在限额内申报,未用完资金自动转入下年资金池。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年度总金额,则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七条  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并逐步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扶持要素。

  (一)建设进度奖。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且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部大厦主楼建筑物主体封顶的企业,给予建设进度奖励。具体以实际自建的总部大厦主楼的建筑面积(其他配套设施不列入奖励范围)计算,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竣工运营奖。对按照《入园协议书》约定的建设期限,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部大厦主楼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并运营纳税的企业,给予竣工运营奖励。具体以实际自建的总部大厦主楼的建筑面积(其他配套设施不列入奖励范围)计算,按5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申报文件(见附件);

  (三)申报项目简况;

  (四)其他项目申报资料(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县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3.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项目所属企业向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总部企业选择申报上述建设进度和竣工运营奖的,将不能再享受五华县的同类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企业提交材料,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科工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五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办理相应的名单公示、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严禁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县税务局负责企业的税收监管,实现应缴尽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五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五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参与专项资金评审、审批、分配的人员(含评审专家和中介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和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行为情况。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五华县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

   

五华县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

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引导和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符合《梅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梅市府办函〔2014〕203号)认定标准,项目落户五华县内工业园,且项目投资建设进度符合《入园协议书》约定的总部经济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在五华县注册、纳税、纳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企业。

  (二)企业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入园协议书》约定的建设期限,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部大厦建筑物主体封顶。

  (三)企业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入园协议书》约定的建设期限,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部大厦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

  三、扶持措施

  (一)建设进度奖。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入园协议书》约定的建设期限,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部大厦主楼建筑物主体封顶的企业,给予建设进度奖励。具体以实际自建的总部大厦主楼建筑面积(其他配套设施不列入奖励范围)计算,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竣工运营奖。企业按照《入园协议书》约定的建设期限,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部大厦大楼(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竣工运营奖励。具体以实际自建的总部大厦主楼的建筑面积(其他配套设施不列入奖励范围)计算,按5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材料及流程

  申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申报文件;

  (三)申报项目简况;

  (四)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3.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申报材料按A4纸型胶装,一式两份,装订顺序为专项资金申请书、申报文件、申报项目简况及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各页分开单面打印,封面、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在申报文件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处盖章、签字,材料交至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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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五华县鼓励总部经济项目入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