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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18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8
文  号: 梅市府办〔2020〕4号

梅市府办〔2020〕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梅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版)


  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减少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及时采取强化防控应对措施,消除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提升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能力和重污染天气防控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梅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点区域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州市中心城区)范围。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测、预防和预警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加强日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1.4.2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市政府成立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1.4.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注重成效。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建立不同级别的污染等级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健全优化应急预警与响应流程,提高时效性。

  1.4.4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健全全市各级和各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动配合,高效开展空气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⒉ 组织体系

  2.1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梅州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委市政府协调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或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公路事务中心、梅州供电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或者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工作职责与应急工作流程,报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本预案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1.1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对下属文化宣传系统的组织协调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2)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防治重点项目的实施;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拟订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及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协调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协调相关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急措施;配合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并协助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及污染源清单。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市内教育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护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制订、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行动方案。

  (5)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大气污染预测预警的专业基础研究、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的关键技术提供课题支撑;为重污染天气专家会商工作组提供专家名录。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并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对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立案调查。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秩序的维护。

  (7)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减排项目清单更新、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协助提供保证预案执行的人力资源。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的分析、预测和研判等会商,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重污染天气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负责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倡导社会各界自觉参与污染减排,根据情况制定和更新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对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10)市体育局: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合理安排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市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施工各项扬尘控制措施,督促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程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推进应急条件下停工停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负责对占道或者流动性经营的露天烧烤、泥头车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执法;做好应急期间建筑工地强化管理、渣土运输处置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启动时公共交通运力的保障;配合相关单位对大型营运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运营车辆、港口的重污染天气控制措施的落实。

  (13)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对道路清扫、洒水工作的资源调配。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及农业垃圾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

  (15)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环境保护、卫生安全防护指引等内容的宣传和发布,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控制措施的宣传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响应时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人群卫生防护和救助常识宣传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预测分析,为空气监测网络提供气象数据;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趋势,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的预报预警。

  (18)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及污染源清单。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锅炉污染减排工作。

  (19)市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做好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配合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20)市公路事务中心:督促国、省道运营车辆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配合相关单位对国、省道大型营运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梅州供电局:负责组织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的限电措施;做好电力调配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电力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22)梅州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污染物减排、停排工作。

  (2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辖区内各部门职责并组织开展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修订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2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批示和部署,负责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工作,确定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督促成员单位及重点企业响应应急预案措施;组织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承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大气污染应急工作小组。

  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监测预警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专家会商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督导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

  (1)监测预警工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及市气象局组成,在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中心;负责建设、完善维护空气监测网络,建立空气污染实时监测与预警预报系统,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数据及预警预报结果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对监测结果进行核实,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在达到预警级别时将监测结果报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

  (2)应急处置工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和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与控制。

  (3)专家会商工作组。

  专家会商工作组由大气污染防治、气象、应急、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决策支撑与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环境保护与卫生安全防护指引进行相应的宣传,负责预警与响应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及舆情引导。

  (5)检查督导工作组。

  由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指导各辖区、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启动与实施应急预案。负责对预案实施情况与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考核成员单位的工作成效,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未落实响应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问责。

  (6)后勤保障工作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梅州供电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为应急预案的落实提供人力资源、财政资金、监测与预警能力、通讯与信息等保障,根据工作需要而确定的其他保障措施。

  ⒊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联合做好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监测信息的接收、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各县(市、区)负责属地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监测信息的统计分析和预测预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共享信息资料,并结合实时和历史空气质量状况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1.2预警。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及环境空气污染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定义及梅州市历年来城市空气环境数据和管理目标要求,将预警等级划分为4级预警,分级如下:

  (1)Ⅳ级(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短时(小时均值)出现重度污染,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Ⅲ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小时均值)出现重度污染,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³将持续1天。

  (3)Ⅱ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³将持续2天。

  (4)Ⅰ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³将持续3天。

  3.1.3预警发布与解除。

  监测预警工作组与专家会商工作组对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潜势分析,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或者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由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发布空气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并报送市政府备案。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案。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几倍预警条件时,提前采取升级措施。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的,经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降低或解除预警并建议解除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并两小时内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上报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

  3.1.4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Ⅳ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方式向社会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Ⅲ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Ⅱ级预警措施。在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4)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针对不同的区域预警等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重污染天气报告后,根据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咨询专家组意见,形成应急响应建议后由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确定启动应急响应后,两小时内按有关程序向上报告。

  当各县(市、区)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启动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预案中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向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2.2 响应启动。

  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建议或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的要求,适时启动区域响应级别。根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响应级别对大气污染行为加强监督查处,增加执法和巡查频次,可根据实际需要,釆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釆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3.2.2.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者减少晨练等体力消耗的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尽量少进行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2)污染减排措施:

  ①加强城区道路扬尘管控措施,增加道路洒水、喷雾保洁保湿作业和道路清扫保洁频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单位]

  ②预测出现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应加大对建设工地扬尘防护措施落实的现场检查;加大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单位]

  ③预测出现臭氧为主要污染物,应要求建设工地暂停使用和建议单位、公众室内装修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和城区周边加油站等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对柴油机动车排放废气和建设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单位]

  ④加大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巡查力度;禁止城区内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2.2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者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的体力消耗。

  ②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③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②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上路行驶。

  ③暂停重大群众户外体育赛事。

  ④禁止野外焚烧。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附件7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要求,对相关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限产、减产,确保相应污染物减排比例不低于10%。

  ①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建设工程停止产生扬尘工艺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裸露场所湿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单位]

  ②限制施工车辆的作业路线,避开居民生活区和人流集中区域,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增加道路保洁保湿频次,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③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当发生臭氧污染时,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工业园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生产线停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④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⑤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作业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等措施的情况下,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报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2.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参照3.2.2.2所列的健康防护措施执行外,增加以下措施:

  ①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②室外作业人员开展防护并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③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参照3.2.2.2所列的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执行,增加以下措施: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附件7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要求,对相关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限产、减产,确保相应污染物减排比例不低于20%。参照3.2.2.2所列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执行外,增加以下措施:

  ①水泥制造、物料混合搅拌企业粉尘排放工艺生产线停止生产,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单位]

  ②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工业园区和梅州建城区范围内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生产线停止生产,做好相关物料的封存,避免挥发性有机物泄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③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黄牌柴油车、低速汽车禁止在市区内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④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作业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等措施的情况下,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报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2.4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参照3.2.2.3所列的健康防护措施执行外,增加以下措施:

  ①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②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③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④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参照3.2.2.3所列的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执行外,增加以下措施: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附件7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要求,对相关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限产、减产,确保相应污染物减排比例不低于30%。参照3.2.2.3所列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执行外,增加以下措施:

  ①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严格执行黄牌车(含柴油车、汽油车)及低速汽车禁止在市区行驶措施;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冒黑烟的车辆以及黄标车车辆等禁止上路;原则上停驶1/2的公务用车(特种车及特殊情形用车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作业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等措施的情况下,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报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③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有关污染排放企业停产限产。水泥、燃煤电厂、有色、陶瓷等重污染的限排名单企业釆取限产、限污或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园区和梅州建城区范围内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生产线停止生产,做好相关物料的封存,避免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梅州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④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参照本市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⑤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3现场处置。

  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时由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实施,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由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官,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 响应终止。

  根据专家会商工作组的分析报告,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宣布降低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3.3 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按要求向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3.4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对应急响应的过程进行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3.5 信息公开。

  预警和响应期间,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污染状况、来源成因、未来趋势、已釆取措施,以及相应的健康防护建议等。

  ⒋ 应急保障

  后勤保障工作组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保障本预案的后勤保障措施。

  4.1 人力资源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与气象预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建设,确保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大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

  4.2 落实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对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根据城市发展按照相应规范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密度,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污染前驱物监测项目。规范监测子站的建设,建立监测网络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精确性。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加强合作,加快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满足预警应急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基础平台建设,实现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天气形势预报信息资源共享,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4.4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与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4.5加强执法监督。

  生态环境、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违法排污的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应急预案的减排措施。

  5.监督管理

  5.1培训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急演练由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市大气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大气污染应急预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5.2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降低重污染天气、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确保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信息有效传达,提醒市民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

  5.3监督考核。

  对应急响应期间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6.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梅州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梅市府办〔2014〕40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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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梅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