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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11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11
文  号: 梅市府办〔2020〕13号

梅市府办〔2020〕1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梅州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管控、总量控制、环境准入管理,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体系,提升环评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优化区域规划环评机制。

  ⒈按照广东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编制,合理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环境管控体系,为项目环评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供基础和支撑。

  ⒉推动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内有条件的区域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细化区域内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应急要求;每年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编制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公开、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督促规划编制机关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⒊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视同已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⒋积极引导电镀等行业开展行业发展(整治)规划环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认定急需的临时性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对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对“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所列10大类30小类行业建设项目、《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所列30大类61小类行业建设项目、《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所列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收集、村(巷)道硬化、集中供水、教育卫生文化等农村公共设施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环评豁免管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

  (三)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⒈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对“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所列17大类44小类行业建设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⒉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的部分行业,可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⒊对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或符合以下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1)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内,符合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2)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

  (3)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生态环境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

  (四)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⒈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评与区域规划环评实施联动,可简化以下编制内容。

  (1)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内容和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

  (2)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予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免予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在环评审批阶段,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程公开环评有关信息。

  (3)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⒉建设项目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的,无需开展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五)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⒈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坚持把关与服务并重,在严格环境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对基础设施、制造业、节能环保等产业项目的环评服务。健全环评审批协调服务机制,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大幅压缩审批时限。对符合告知承诺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生猪养殖项目4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内。鉴于审批时限短,报告书(表)的受理公示和审批前公示可同时挂网公示,打造审批“高速公路”。深化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从源头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运用上下贯通的环评管理系统,推动实现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自主竣工环保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共享。运用环评大数据分析行业技术水平、污染特征、污染防治水平等,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六)探索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

  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度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加强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逐步统一管理要求。试点环评与排污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实现“一个项目、一次办理”。实施环评豁免、登记表备案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新建设项目原则上试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除纳入环评重点行业名录内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并定期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联动审批,实现“同步申请、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减少企业跑动次数,提升审批效率,为推动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的生态环境服务。

  (二)完善配套政策。

  制定实施“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数字政府建设支撑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对照《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对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内的除外),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三)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

  牢固树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思想,以保障质量、提高效率为导向,健全环评编制综合监管体系。制定年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以及2019年11月1日以来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专项检查,将专项检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失信行为记分的,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实施记分;对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中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技术单位和人员禁止在我市从事环评编制活动;对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或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

  (四)强化事后监管。

  实施环评审批与监管执法联动,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审批后监管。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评编制、环境监督执法的检查重点,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严厉处理。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和公众参与,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梅州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梅州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