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 引 号: 753001/2022-0059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17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17
文  号: 梅市府办〔2022〕12号

梅市府办〔2022〕1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梅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绿色矿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构建矿业新发展格局,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绿色矿业发展理念,统筹协调生态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深入谋划矿业发展新路径,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推进绿色矿业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开发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把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利用、加工、回收等各环节;坚持规划引导,不断优化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和开发布局;坚持问题导向,对不同区域、矿种和行业分类精准施策;坚持基础先行,全面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坚持重点突出,摸清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坚持技术创新,持续提升科学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坚持统筹协调,构建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查明全市矿产资源分布情况,摸清重点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程度显著提高;完成重点矿产资源勘查任务,找矿取得快速突破,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矿业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三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明显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绿色勘查开采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显著提高;发挥政府引领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矿业工业总产值大幅度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科学管理和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25年底,建立以铜业为主,钼锑铅锌采选业为辅的有色金属产业;以稀土分离冶炼、磁性材料及其运用产品生产为主,银(锑)矿开发加工为辅的稀有贵金属产业;以铁矿采选及铸造加工业为主的黑色金属产业;以水泥用灰岩开采、水泥生产及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开采加工为主,瓷土采选及陶瓷生产及大理岩开采加工为辅的绿色建材产业;矿泉水与地热(温泉)开发及以之为依托的康养文旅产业等五大产业集群。在“十四五”期末力争实现矿业(含加工业)总产值超过200亿元。

  二、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四)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查明我市重要矿产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情况,盘点资源家底状况。通过摸清各类矿产的生产矿山、关闭(停产)及闭坑矿山、未利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状况,获取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等基础数据,全面掌握查明矿产资源现状,为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完善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东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参与]

  (五)开展全市稀土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掌握稀土矿尤其是中重稀土矿的分布状况,摸清稀土资源家底,加大兴宁市、平远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等重点区评价力度,形成3—5个可供保护和利用的矿产地清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梅地质勘查单位等参与]

  (六)开展重点矿种矿产资源勘查。以梅县区、兴宁市、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为重点,聚焦铀、铜、铁、萤石等国家战略资源和铅、锌、银、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大理岩、矿泉水等优势资源,开展地质勘查,快速取得找矿突破,提升资源储备能力,提交一批可供出让的矿区,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安全的资源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驻梅地质勘查单位等参与]

  (七)实施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围绕重点矿山深部及外围开展“攻深探边”,力争实现接替资源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稳定和扩大矿山产能,延长矿山服务年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驻梅地质勘查单位等参与]

  三、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八)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引领。科学编制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以绿色矿业发展为主线,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布局,对矿业产业长远发展进行规划部署,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发展改革相衔接;落实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地方矿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东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参与]

  (九)严格矿业权规模准入。各县(市、区)要按照规模开发、集约经营、综合利用、生态环保的原则,在新设置建筑石料类采矿权时,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建筑石料资源专项规划(2020—2030年)》所规定的建筑石料类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即建筑碎石开采规模必须达到30万立方米/年,水泥用灰岩开采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饰面石材开采规模必须达到3万立方米/年。现有矿山要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在2023年12月底前达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至2024年1月1日前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下达停产整改通知,督促限期完成整改,直至达标为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积极推进地下开采石灰石矿山改造提升工作。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开展地下石灰石矿山整顿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明电〔2021〕20号)有关“地改露”“小变大”“旧换新”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地下开采石灰石矿山改造提升工作。一是地下开采的石灰石矿山实行总量控制,全市地下开采石灰石矿山总量控制指标为25家,根据石灰石资源禀赋需要新设置地下开采石灰石采矿权的,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二是对现有地下开采的石灰石矿山要通过资源整合、扩大矿区范围或扩大产能、符合条件的地改露等方法进行改造提升或者退出,并做好采空区治理工作。三是对不符合《广东省建筑石料资源专项规划(2020—2030年)》规定最低生产规模的,限期整改提升,直至达标为止。四是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要尽快制定辖区内开采错动线重叠的相邻地下石灰石(大理岩)矿山资源整合方案,积极推进整合工作,确保2022年底前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对具备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条件且经过安全论证的,整合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五是坚决不办理“三下”(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地下矿山新设采矿权或采矿权延期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严格方案和设计审查把关。按照“矿地统筹、整山开发、先矿后地、综合利用、绿色发展”的开发原则,把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统筹考虑,一体规划,实现矿区环境与周边自然资源和谐协调。露天建筑石场及石材矿山原则上不得进行凹陷式开采,终了台阶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米。各县(市、区)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审查把关,在组织专家审查时,对终了台阶超过10米或形成无法自然排水终了凹陷采坑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相关部门应责令编制单位修改完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执法罚没砂石土管理。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8号),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销售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没收的砂石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销售收益作为罚没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鼓励现有矿山企业及有能力解决土石方堆放场地的单位参与竞买,销售底价可参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鼓励销售的砂石土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实施项目开发战略。重点支持稀土、铜矿、铁矿、水泥用灰岩和重钙粉加工用大理岩资源勘查开发,加强本地稀土加工、铜业、水泥产业、建筑业等原料矿产的供给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驻梅地质勘查单位参与]

  ⒈加大稀土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将稀土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支持,在“十四五”期间全市增加配置2—3个稀土采矿权,为稀土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做强做大稀土产业。

  ⒉加强水泥用灰岩与大理岩资源勘查开发。平远县、蕉岭县负责编制水泥用灰岩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加强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重点推进平远县东石镇大理岩(水泥用灰岩)采矿权出让工作、蕉岭县广福两个大理岩矿的资源整合与地改露开采工作,提高水泥产业与钙基产业的资源保障水平。

  ⒊做强做大做优矿泉水产业。全力推进景田公司五华县郭田百岁山矿泉水、丰顺县汤西镇矿泉水、丰顺县丰良镇韩山矿泉水和平远县石正南台山矿泉水等项目建设,力争尽快建成投产。

  ⒋全力推进金雁集团玉水铜矿外围铜矿、丰顺县尖笔岽铅锌矿区、平远东石青山子铜多金属矿、平远尖山铁矿区、丰顺八乡山铁矿区等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十四)保障绿色矿业用地。妥善解决矿山开采范围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矿产品加工堆放场地等用地问题,鼓励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供应矿业用地。鼓励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持有的土地、林地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和谐。优先保障主动进入工业园区的涉矿加工企业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十五)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修复一批、新建一批”的方式,加快小型矿山整治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鼓励大中型绿色示范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牵头整合资源,鼓励地勘单位、科研院所等以技术入股方式参与资源开发整合。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到2025年底,大中型规模矿山所占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六)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加强资源开发过程中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时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开发利用和评估出让范围。积极引导矿山企业提升采选水平,提高开采回采率。推广先进适用的选矿技术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鼓励尾矿资源和废石废渣的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十七)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现有矿山必须按照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提质达标,未达标的按要求停产整改,直到整改达标,确保2023年底前全市持证在采矿山100%达到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3年底持证在采矿山未能达标的,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完成整改,直至达标为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驻梅地质勘查单位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积极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根据国家、省的部署,积极创建梅州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以先进绿色矿山为示范,从市场主体、标准制定、机制创新、监管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深入研究我市绿色矿业发展内涵,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加工等产业链各环节探索绿色矿业实施路径,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绿色矿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广东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九)推进矿山生态治理修复。加大矿业领域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消化矿山环境问题存量。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监管,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和“边开采边治理、边开采边修复”制度,对生态修复不到位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把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文化旅游等相结合,构建多方参与、合作共赢新格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优化矿业发展环境

  (二十)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及国家、省自然资源部门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一系列政策文件的规定,砂石土等第三类矿产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或扩大矿区范围。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对非第三类矿产矿业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对矿区垂直平面投影范围的深部或上部资源进一步勘查开采,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须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一)发挥国有企业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矿产开发利用领域的经验和技术优势,以资金、技术、资源和产品作为整合要素,积极推进建筑石料扩能提质,探索构建区域供需平衡、健康有序、水泥砂石混凝土保供稳价机制,加强水泥砂石等建材价格监管,保障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整合我市重点矿产资源,加快做大做强绿色矿业板块,显著提高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矿山工业总产值。[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在市委、市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行绿色矿业发展,成立梅州市绿色矿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议绿色矿业发展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制约绿色矿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绿色矿业发展。各县(市、区)要落实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工作流程,保障本级工作经费落实,做好找矿储备。考虑市场供给,合理布局,统筹谋划,确保优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落地,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助推梅州经济发展。

  (二十三)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政策支持,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经费保障,研究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方式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二十四)加强技术支撑。充分发挥驻梅地勘单位地质矿产勘查技术和经验优势,全面推进实施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为绿色矿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技术保障。加强矿政管理队伍建设,重点矿业发展地区要引进一批有地质、采矿、选矿等专业背景的地矿管理人才,提升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水平。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十五)加强履职尽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制度约束,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化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严防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工作纪律,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影响,在涉矿经营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者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矿业领域黑恶势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如因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矿山严重违规或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矿山所在地政府和业务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级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启动约谈和问责程序。

  (二十六)加强部门协同。矿山开采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增强服务意识,为矿山企业提供优质营商服务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发展。


政策解读:关于对《梅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梅州市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