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10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0
文  号: 梅市府〔2020〕16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5-12-11 00:00

梅市府〔2020〕1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中央和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城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供水可持续性发展、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节约用水遵循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应当加强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

  

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自建供水设施建设。

  第八条对供水服务压力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单位及个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国家规定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城市新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新建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资质申报。

  第十一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水表等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城市消防设施。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供水设施运行安全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保障二次供水水质达标。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分表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计量结果、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条城市用水分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水分类标准进行类别划分。用户需要改变用水性质、更改户名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按户计量。

  第二十二条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

  第二十三条用户对用水缴费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后及时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