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19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9
文  号: 梅市府〔2021〕29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7-02-02 00:00
MFGS-021

梅市府〔2021〕2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

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梅州军分区

政治工作处《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梅州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和驻梅各部队,要充分认识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拓宽安置渠道,细化安置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驻梅各部队要加大与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共同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创新举措,确保完成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任务。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

2021年12月19日


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梅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梅州军分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梅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广东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第十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置。

  随军前未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随军家属就业情况和全市事业单位岗位情况,组织开展随军家属事业单位专项招聘。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采取属地安置和市、县(市、区)分级安置的原则:

  (一)市直安置名额分配按“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原则进行。现役军人的配偶已在市本级单位安置的,其配偶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二)梅州军分区机关的随军家属,由市负责安置;96715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市负责安置40%、梅县区负责安置60%;武警梅州支队的随军家属,由市负责安置40%、梅江区负责安置60%。其他驻各县(市、区)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各县(市、区)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驻地所在县(市、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梅州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市负责安置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负责安置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由各县(市、区)负担。驻兴宁空军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40%、兴宁市负担60%。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或技能等级认定为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组织、机构编制、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国资委等部门,及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驻军单位和消防救援支队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事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共同承办。

  各县(市、区)相应建立本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每年1月启动,原则上4月底前完成,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驻地各部队,报送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安置名单及有关资料。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部队所报随军家属安置名单进行初审,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对安置对象档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安置建议。

  随军家属涉及公务员转任的,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和职能,按“比例适当、精准安置”的要求,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国资委按照适当的比例做好安置岗位计划。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安置岗位计划后,根据“人岗相适”等原则,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并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具体安置方案报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接到接收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拟安置对象的审查确定并办理接收。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置。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三条  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参照本办法进行就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梅州军分区政治部〈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