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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12-20 17:30: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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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九大以来,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中央、省、市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政策法规,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我市现行的《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办法》(梅市发〔2003〕20号)、《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梅市府〔2015〕2号)已难以适应新时代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要求:一是机构改革后,军人随军家属安置的工作职能,已由人社部门转为新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务员管理职能由人社部门转为组织部门,二是对随军家属进行指令性安置的工作方式与中央、省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牵头对《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梅市府〔2015〕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根据中央和省、市修改、新制定出台的政策法规,对原《实施办法》引用的上位文件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完善。二是重新明确了工作职能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工作职能变更调整,将原人社局负责相关工作内容,调整到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新增了市国资委为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国有企业安置的相关工作。三是突出鼓励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四是明确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不再适用《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办法》(梅市发〔2003〕20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任务,为更好地服务军队,保障解决“后院”问题,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实行对口安置,做到精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