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3001/2022-0022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2-08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08
文  号: 梅市府办〔2022〕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5-02-13 00:00
MFGS—2022—001

梅市府办〔2022〕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管理,优化人才安居环境,为我市人才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区(指梅江区、梅县区)范围内市政府人才公寓的使用、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市政府集中统筹、专项用于解决符合条件人才居住的过渡性周转住房。

  第四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政府建设、购买的人才公寓,有关资产划转、运营、管理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在市委人才办指导下,负责人才公寓分配、运营、管理等事项的政策研究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对人才公寓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对申请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确认。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需求调查摸底分析工作,参与制订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层次与类别标准。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定期提供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为人才公寓提供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订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层次与类别标准,以及申请人才公寓的受理审核。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自有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职权范围内人才公寓资产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梅州市区及梅州高新区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第七条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物业维护管理、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租户进行清退等。

  第二章  申请、审核、分配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第九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层次与类别标准范围内的人才;

  (二)在梅州市区或梅州高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公务员除外),或在梅州市区、梅州高新区自主创业;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梅州市区及梅州高新区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已入住梅州市区用人单位人才公寓或梅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的,不能再申请人才公寓。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创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梅州市区及梅州高新区无自有住房及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租住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自主创业的申请人,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结果通过本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拒不配合审核、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通过审核公示的申请人名单提请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审定。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根据人才公寓轮候分配规则和人才公寓房源等情况制定人才公寓具体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选房。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高端优先、先来后到、逐步解决”的原则,综合考虑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等因素,牵头制订人才公寓轮候分配规则。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租住人才公寓的各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标准给予补贴:

  (一)第一、二层次人才按照入住的院士周转房面积给予全额补贴;

  (二)第三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30平方米的补贴;

  (二)第四层次人才给予最高90平方米的补贴;

  (三)第五、六层次人才原则上按一人一间安排入住二室二厅户型公寓,补贴房屋建筑面积按“该间卧室建筑面积+所在套房公共部分建筑面积×50%”计算。如其家庭成员需共同居住人才公寓的,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补贴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第十五条  租住人才公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租金:

  (一)第一、二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给予全额补贴。

  (二)第三、四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在补贴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内分别按市场租金标准的30%、40%收取。

  (三)第五、六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在补贴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

  第三、四、五、六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超出补贴房屋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收取。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住房纳入市政府人才公寓的,租金补贴通过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需在签署选房确认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租赁资格。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

  承租人应在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期间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负有合理使用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租住人才公寓资格,并通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解除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收回人才公寓: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

  (二)以欺骗方式取得租住人才公寓资格的;

  (三)用人单位已安排其他住房的;

  (四)在梅州市区及梅州高新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以上,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调离梅州市区及梅州高新区工作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重新就业的;

  (六)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公寓:

  (一)自愿申请不再租住人才公寓的;

  (二)将人才公寓擅自互换、出借、转租、分租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将人才公寓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在租住人才公寓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租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审核结果作为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的重要参考。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和承租人应主动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在保障人才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将部分闲置的人才公寓向社会出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人才公寓日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将人才公寓租住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在园区内自行建设和管理人才公寓,并参照本办法的优惠政策面向园区内就业人才出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关于《梅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组海报读懂《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