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3001/2025-00281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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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5-29 | ||||
名 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5-30 | ||||
文 号: | 梅市府办〔2025〕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梅市府办〔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5〕29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函〔2025〕29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照料护理标准
从2025年3月1日起,我市各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
(一)全自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35元/月。
(二)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525元/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1050元/月。
(三)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1050元/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2100元/月。
二、做好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定期调度辖区内照料护理费发放、资金使用管理、照料护理服务等情况,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安全有人关注、权益有人维护。
三、按时足额发放
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支付到照料服务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要统一支付到提供服务的供养机构账户,用于照料护理所需开支。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特困人员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探索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
四、加强政策宣传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新媒体等各种宣传渠道,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宣传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特困人员。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特困人员及其照料服务人知晓政策,对于特困人员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要及时处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断提升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通知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化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各县(市、区)对我市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日(即2025年3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增加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予以补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9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文件解读:《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