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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解读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5-30 11:16: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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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

  我市各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进行调整。

  二、此次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哪些人受益?

  梅州市范围内所有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包括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均按自理能力分档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具体是多少?比提标前增加了多少?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如下:

  全自理:分散供养人均35元/月,增加了2元;集中供养人均35元/月,增加了2元。

  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人均525元/月,增加了39元;集中供养人均1050元/月,增加了78元。

  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人均1050元/月,增加了78元;集中供养人均2100元/月,增加了156元。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什么时候发放?通过什么方式发放?

  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直接支付到照料服务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统一支付到提供服务的供养机构账户,用于照料护理所需开支。

  五、2025年3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增加的照料护理费如何处理?

  各县(市、区)对2025年3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增加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予以补发。

  六、案例说明

  案例1:梅江区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2025年3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领取的照料护理费为旧标准486元/月。根据新标准,半自理(半失能)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525元/月。该特困人员将从2025年3月开始按525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费,并需补发从2025年3月至通知实施前的差额部分,即(525-486)元×补发月数。

  案例2:兴宁市某特困人员,2025年4月被认定为全护理(失能)并选择集中供养,当时发放照料护理费1944元/月。根据新标准,集中供养的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人均照料护理标准为2100元/月。该特困人员将从2025年4月开始按21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费,并需补发从2025年4月至通知实施前的差额部分,即(2100-1944)元×补发月数。

  案例3: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照料护理费无法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应定期核查辖区内照料护理费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联系照料服务人并更正账户信息,确保照料护理费及时足额发放到照料服务人账户。